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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野下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对接机制初探

2016-02-01王乐群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速裁刑事案件量刑

王乐群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00



检察视野下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对接机制初探

王乐群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济南 250000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以认罪认罚为前提,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为根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和探索,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自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特别是在机制衔接方面,本文即以检察工作为视角对速裁程序的相关对接机制进行探讨。

速裁程序;对接机制;效率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背景及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变迁,刑事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加之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导致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愈加凸显。为应对上述问题,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创试验性立法先河,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9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速裁程序”)。速裁程序不但完善了我国刑事司法诉讼体系,更体现了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贝卡利亚提出,“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这是因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可见,速裁程序的根本价值追求仍是公平正义。

速裁程序试点近两年来,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基本实现了预期效果,一是在诉讼效率方面,审查起诉期限和庭审时长大大缩短。二是在案件质量方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均达到诉判一致,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率较高。三是在人权保障方面,对被告人而言,速裁程序最大限度地简化了刑事诉讼程序,缩短了了审查起诉、审判周期和羁押期限,利于避免“罪刑倒挂”现象,从根本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中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对接机制不顺畅

速裁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庭审程序,主要规范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开展审查起诉工作,以及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如何简化庭审活动,因此对侦查环节中速裁案件的类型、工作标准和时限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侦查机关欠缺启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直接造成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速难”的问题。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基于办案时间、压力、量刑把握等因素的考虑并不愿启动速裁程序,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也不做区分,导致案件分散,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收到案件后,除了要进行繁简的分类工作,还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严格审查,并基于此作出是否启动速裁程序的决定,这在客观上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如遇到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需要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补强证据,增加了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间。

(二)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衔接机制待完善

速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程序,同样涉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这需要公、检、法、司协作配合,其中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机制尤为重要。试点实践中,检法两家基本能够做到速裁案件的衔接顺畅,保证该类案件从速从快办理,但由于检法两家就法律适用及证据采用掌握的标准不同,易出现速裁程序适用上的分歧,如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启动速裁程序的案件,而法院审理后却认为被告人的量刑可能会超过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遂将程序回转。这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还一定程度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机制有漏洞

速裁程序试点阶段,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起诉与调查评估报告不同步,调查评估报告结果具有滞后性。速裁程序的试点办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而这项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践操作中较难落实,因为审查起诉期限是八个工作日,而委托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后十天左右才能到拿到调查评估报告,无法实现在起诉时将案件材料一并向法院移送。

三、对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对接机制的建议

(一)探索建立适用于速裁程序的办案流程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受理快速分流机制。建议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对于符合速裁程序要求的轻微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在卷宗封面上加贴“启动速裁程序办理”标识或者随案移送速裁程序办理意见书。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当天根据案情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直接分配相关办案人员办理;不符合的,应立即转化为普通程序办理。[2]二是简化速裁办案审批流程。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仅有八个工作日的时间,时间要求紧迫,对于文书的审批,特别是程序性文书的审批,应相应降低权限,可实行承办人负责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无特殊情况,可不再提交讨论、层报审批,如有不宜继续适用速裁程序情况发生,再提交科、处室讨论,由相关负责人决定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二)探索建立速裁程序的业务衔接及量刑指导机制

适用速裁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率,保证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的重要尝试,但由于把握案件水平有限以及案件量刑存在不确定性,侦查机关主动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积极性不高,而审判机关基于检察机关的前期审查,对案件不再作出新的建议等其他原因,因此建议对公检法三家进行统一的适用速裁程序的业务衔接及指导,牢牢把握“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原则,[3]在案件的源头进行把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实现侦查机关的繁简分流,统一对量刑的把握,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目前,速裁程序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主要参照法院量刑标准和以往判例,具体案件的量刑幅度建议主要凭借办案人的经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制订适用速裁案件11种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便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准确规范量刑,有利于减少法检两家适用速裁程序的分歧。

(三)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对接机制

实践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在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大有可为,如在协调对接、法律援助和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中均能够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建议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建立部门对接机制、会签文件等形式,明确工作职责,实现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工作与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评估“无缝对接”。一是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可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随时随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二是保障审查起诉工作与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协调同步,检察机关可与司法行政机关会签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缩短社会调查表审核报送流转时限。实际中,应对此作进一步区分,针对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社会调查周期短的情况,可加强公诉部门与司法局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提高调查效率。如公诉部门收到需要社会调查案件后,可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告知司法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使审查起诉与社会调查第一时间同步开展,以确保起诉时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法院。针对部分人员调查周期长、无法及时完成调查工作的情况,与法院做好沟通,先行提起公诉,在开庭前完成调查并将其送交法院承办人。

四、结语

速裁程序作为一项试点工作,其推行之路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相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更需要理念认知的转变。因此,我们要结合办案实践,遵从办案规律,对速裁程序进行积极探索,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司法理性,实现速裁程序的价值。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法[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6.

[2]高松林,高蕴嶙.检察机关快速办理刑事速裁案件工作机制探索[J].人民检察,2015(1).

[3]樊崇义,刘文化.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J].人民司法(应用),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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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王乐群(1990-),女,山东泰安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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