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在民事个案中的适用
2016-02-01卢燕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卢 燕
曲靖师范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曲靖 655011
自由心证在民事个案中的适用
卢燕
曲靖师范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曲靖655011
民事审判活动对事实认定的困难客观存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确认了自由心证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运用。自由心证的适用依赖于日常生活经验,接受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的检验。
法律;事实;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后)确认的事实。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认定困难”客观存在,究其缘由乃系事实认定的证据可能存在缺陷,如证据数量不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判断困难等。2002年实施的《证据规定》第64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条确认了自由心证制度:“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是一种常人认识模式,其实质在于要求裁判者按照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认识方式去评判证据的证明价值。①
自由心证是法官对证据判断的心理过程,具体表现为:判断证据(当事人提供或法院收集)证明能力,如果确认证据有证明能力,依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而在此基础上逐渐确认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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