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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协调对策

2016-02-01刘映江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刘映江 姜 薇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协调对策

刘映江姜薇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知识产权的发端可以看出其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然而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一个必然趋势。随着多个国际条约的签订,国际保护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然而,国际保护与其固有的地域性存在着矛盾冲突,唯有通过充分贯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完善国际保护向国内立法的转化才能真正破解这一矛盾。

地域性保护;国际保护;国民待遇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冲突

最早的知识产权产生于封建社会,其最初的形式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而授予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只在发布该榜文或敕令的官员、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便不再有效了。从知识产权的发端可以看出,地域性是其基本特征。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世界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形下,垄断资产阶级试图打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因而一系列国际条约应运而生。这些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1995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TRIPS)。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特点是否会消失”这一问题,理论界历来就有两种观点:一是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跨国保护不会导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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