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司法扩张的法理分析
2016-02-01何晓伦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何晓伦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非法经营罪司法扩张的法理分析
何晓伦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作为一个具有高度开放性与包容性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的内涵与外延扩张成为一个重要的司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所作出的判例不断丰富着“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非法经营罪的司法扩张现象,并不简单的是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而且与我国传统法制理念有关。本文将以传统法制理念的角度分析非法经营罪司法扩张现象,并提出应当通过行政手段来规制灰色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司法扩张;限制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罪名规定是从投机倒把罪中衍生分解而来的,该条规定中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成为一个具有较强弹性的条款,也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一、非法经营罪的司法扩张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性质模糊、被社会公众所鄙夷的,但是却没有违反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经济行为,由于它们可能与“国家规定”相违背,或者扰乱了市场秩序、道德秩序、行业秩序,而被纳入“非法经营”的行为范畴,司法机关便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我国非法经营罪中规定,不能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而如果买卖的属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禁止买卖的物品,是否也可以归入非法经营行为范畴,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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