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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微商传销应有的放矢 多方联动

2016-02-01葛辉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9期
关键词:微信

文 葛辉

治理微商传销应有的放矢 多方联动

文葛辉

传销作为一种久打不绝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巨大。首先是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情感伤害。传销不以任何实体经济为基础,犯罪分子组织传销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敛财。在这种空手套白狼、大鱼吃小鱼的“击鼓传花”游戏中,必然是极少数人获益,大多数人“割肉”。其次是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传销活动的组织方式就是拉下线、“杀熟”,因此很容易会造成家庭不和、亲友反目甚至妻离子散以及引发其他违法犯罪等一系列社会创伤。此外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传销活动买空卖空,本身不制造任何产品、不产生任何收益,却吸纳转移大笔资金,因此会给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冲击。

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传销,相较于传统传销更具隐蔽性。这种交易行为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中不易暴露,而且网上交易甚至不需要上线和下线面对面的交流,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交易行为让分销交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另外,由于目前大部分的微商都属于个人卖家,既无办理工商登记亦无固定经营场所,不但在经营上无法监管,即便出现上下线买卖纠纷也难以界定。而且微商的商品、信息一般是通过熟人、朋友圈传播,即便出现质量问题,也容易消化在熟人关系中,调查取证的难度极大。

先不论这个法律对传统传销的打击力度如何,光从载体的革新来看,这个条例对微商传销的打击肯定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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