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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2016-02-01赵勇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建构法律体系

赵 勇

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吉林 磐石 132300



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赵勇

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吉林磐石132300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不断改变的社会环境使得民法适用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复杂,我国民法典体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的特别民法主要是根据功能分类的,有政策类型、补充类型、行政类型等。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处理好民法典与特别民法之间的关系是一大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民法典;特别民法;关系建构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结构,有必要深入分析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使之形成一个恰当的系统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一般来说,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主要有重构和解构两种,两种关系各有侧重,也都各有利弊。因此,在建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两种方式的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贴合社会现实,满足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文从民法典和特别民法两个内容的概况入手,对如何建构两者关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民法典和特别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典系统在指挥整个法律体系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其立法基础是罗马法。民典法是一种广泛适用于市场的规则,是所有市场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守则。因此,民法典体系能够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规范市场的运转,也能够通过对实体交易活动的种种规则限制来保证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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