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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范围的实务探究与立法建议

2016-02-01薛桂烨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经济

薛桂烨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9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范围的实务探究与立法建议

薛桂烨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9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立法上规定简单原则,但是实务上有大量的案例累积,本文通过案例类型化分析,发现实务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呈现出诉讼离婚中法院主动适用、同居关系终止中裁判多元的样态。在立法上,基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定社会扶助的性质,应明确程序上采取“职权调查主义”。长时间同居关系终止后,可类推适用婚姻法第42条的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实务;适用范围

随着离婚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确定,我国确定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保障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离婚自由,保障其离婚后生活。但是我国只有婚姻法第42条①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7条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范围、提起程序等等无明文规定。下文从案例类型化分析的角度,探究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实务的应用情况,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一、诉讼离婚中的经济帮助的适用——实务上以职权调查主义为主要框架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处分权主义和职权调查主义之分。处分权主义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私法之权利,由当事人主导控制是否起诉,起诉范围,何时终结诉讼。法院应该受到当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当事人所未声明的事项下判决,将会造成“诉外裁判”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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