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青政 〔2016〕22号
2016-02-01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政报 2016年6期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青政 〔2016〕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拥军优属规定》己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 016年3月10日
青海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的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依照本规定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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