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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精神》的当代价值
——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迪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与时俱进

罗 敏 赵 妍

1.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普通法的精神》的当代价值
——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迪

罗敏1赵妍2

1.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241;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普通法的精神》是法社会学家庞德的代表作之一,它主要介绍了普通法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并且最终彰显了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本文主要通过三部分来展开。首先,对《普通法的精神》一书进行简要的概述;其次,分析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阻力;最后,通过借鉴《普通法的精神》中的原则和论断给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借鉴,减少阻力。

关键词:《普通法的精神》;法律至上;法律权威;与时俱进

一、《普通法的精神》概述

《普通法的精神》是西方法社会学派创始人庞德的著作之一,它主要通过分析影响普通法发展几个比较重要的因素来介绍普通法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从而进一步阐明普通法的精神内涵。庞德认为,普通法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多种因素通过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也通过对各个因素的逐章分析来彰显了普通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通过对清教、司法权与王权等因素的分析与研究,他对普通法精神的精辟阐释证明了这样一个基本原理: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任何法律制度一旦权威的形成以后,人们必须以宗教式的前程去捍卫它,任何非正统形式的否定、修改、曲解法律的行为或动议都是对社会正义的直接危害。这也成为了《普通法的精神》这本著作的永不退色的标签。

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阻力

法律精神既然是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那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中国社会中,是否存在这种法律精神呢?很显然,是不存在的。虽然法律在我国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而且目前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在人们内心生根的法律理念和足够支撑人们的精神动力。2014年10月23 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年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崭新的里程碑,同时又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阻力重重。下面就来分析一下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困难与阻力。

(一)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首先,是传统的人治思想。纵观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我国一直都处在一个人治社会的环境中。所谓的人治就是说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中,权力是大于法律的。相信我们对“三纲五常”等一些等级观念并不陌生。就是这样,君主一直处于金字塔的顶端,指挥这一切。在经历漫长岁月后,这种人治思想作为中国的一种传统文化沉淀在民族意识之中。虽然近几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战略目标,但是人们内心思想观念的转变、整个法治环境的创建都是极其困难的。

其次,就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把当官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也使得官员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优越感。虽然提出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的口号,但是也仅仅是口号而已。一旦人民与行政机关或是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和冲突,人们常常借助信访制度而非法律途径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信访是官员调查官员,因此最后的效果可想而知。

最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司法传统。我们都知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程序法执行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公正。而在我国的司法中,大部分情况下我们都是更关注于结果,而忽视过程即程序。在这样的司法传统下,一些冤假错案的大量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不管是人治思想、官本位思想还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都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蔑视。而这些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都是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不可小视的绊脚石。

(二)法律信仰的缺失

之所以把它放在这里,是因为信仰缺失与没有法治的传统是息息相关的。正是因为没有这样一个传统的东西,一个长时间潜移默化的过程,法律信仰才会是空白的。或许我们在思考中国人有没有信仰这个问题上,也从来没有从法律的层次给予考量。当然,除了传统因素的制约,还有就是法律的宣传教育没有做到位。因此,它就更不会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来指引着我们。

(三)社会主义法制不够完善

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还是需要很长时间来进行完善与发展。举个例子来说,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实验区,迄今为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是中规中矩的,不过也有一些个别规定和政策与我国现行法律产生了矛盾。具体的矛盾就不一一列举了。有学者议论说,矛盾的地方,自贸区的政策的合法性值得探讨。但是,一年过去了,法律并没有对这些有争议的地方给与合理的解释。这是法制不完善的表现,同时又会给法律适用者带来一系列的困惑,依法还是违法的后顾之忧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人情社会的膨胀与畸形

中国社会可以说是一个彻彻底底的“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总是可以通过一定的中间环节找到属于当事人的关系。因此,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就被这种“关系网”同化了,这大大弱化了法律对于社会的指引和教育作用。

三、《普通法的精神》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迪

《普通法的精神》虽然主要讲述普通法的发展历程,但它所倡导的一些原则,提出的一些论断对于减少法治社会建设的阻力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的。

(一)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不仅是普通法的首要特征,同时也是普通法的重要原则。它要求统治者及其相关机构应依据原则行事而不是专断意志,是依据理性而不是随意决断。这就确定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即法的权威。权威一旦形成,就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和环境,同时又没有被人们统一认定为至高无上的东西,所以违法犯罪率每年都是比较高的。虽然这样说会有些勉强,因为社会调控手段不仅仅是只有法律,除此以外道德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也正是因为如此,道德需要法律,与它相辅相成,更好的来维护社会秩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上的要求是底线,所以也就更为突出体现出法律的必要。但是这种必要在中国却一直处于被人们忽视的地位,所以把法律至上的原则灌输到我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教育之中,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就显得十分紧迫。

因此,就要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丰富普法宣传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回顾过去,貌似也有过不少的普法宣传,但是效果都是微乎其微。因此,要不断加大力度,可以以一周、两周为周期对在校学生,工作单位、社区社团进行宣传教育,不断重复一件事情会让人们在内心慢慢形成一种认同感。在缩短周期的同时,还要使宣传教育的内容更有吸引力。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除此以外,要摆脱过去那种单一填鸭式的讲授形式,不断创新教育模式。比如,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参观监狱等实地考察、旁听法院审理案件这样更为直观的方式从而对人们进行身临其境的教育。让人们真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并最终形成一种法律至上的理念,甚至最终形成一种法律信仰。

(二)害怕改革是司法的真正危险

《普通法的精神》中指出害怕改革是司法的真正危险。同时还指出普通法是开放的理性制度,法律在保持基本功能的同时还要不断的与时俱进。由此可见,庞德认为法律不是封闭的,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在实践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其实,对于这点我们是可以理解的。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的演进与发展,法律必然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与发展来更好的促进社会的进步。否则,现有法律只能走向消亡。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还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努力。我们不能满足现状,更不能把法律僵化,要着眼于现实,更要着眼于新问题、新常态,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更要多接触社会生活,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使其更富有生命力。

现在,我们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在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改革是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拒绝改革或是害怕改革必然会导致发展的倒退。正如本著作中提到的,害怕改革是司法的真正危险。只有不断的进行自我纠正,才能更好的改正错误,完善自身。对于司法中的不透明,如何降低误判率,司法人员的选拔,司法中的法律空白等问题都是需要在改革过程中进行涉及和探讨的。

(三)执行法律来满足现实世界的需要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普通法的理解是这样的。普通法的根本是实用,是解决问题。因此,要有一种超前的眼光,形成一种较为先进的模式被司法部门所运用,并且通过实践将其发展为一个现代制度。在《普通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律的应用和实施在现代法律科学中被认为是核心的问题。普通法的目的之一在于引导法律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执行法律来满足现实的需要,这才是法律的真谛所在。

因此说,法律需要而且一定要被执行,这样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维护社会的利益。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有意义的。因此,法律要着眼于现实,而并非那些所谓高大上的抽象的东西。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者要深入社会,看清我国的经济形势;多下基层,多了解人民的困惑和要求,制定出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立法者完成立法后,需要执法者依法严格执行,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始终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贯彻到整个法律实施的过程当中。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容乐观,但正如《普通法的精神》告诫我们的那样:在法律悲观主义兴起之时依然要保持乐观的态度。是的,我们也相信,这次的改革会拿出更大的魄力来挽救中国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常桂祥.法律信仰—法治国家之灵魂[J].齐鲁学刊,2005.

[3]吴伟升.试析我国的传统文化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阻碍及其消除[J].法治与社会,2010-10-25.

[4]杨登峰.区域改革的法治之路—西上海自贸区先行先治的法治路径[J].法治研究,2014-12-05.

[5]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

作者简介:罗敏(1992-),汉族,河北唐山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赵妍(1992-),汉族,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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