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员道德责任法治化及其限度
——以“道德问责”为分析视角
2016-02-01徐国利
伦理学研究 2016年5期
徐国利
论官员道德责任法治化及其限度
——以“道德问责”为分析视角
徐国利
官员道德责任法治化表现为官员道德责任法律化和道德问责,其源于道德规范调整官员道德行为的有限性,对约束官员恪守义务道德有若干作用。但道德责任法治化存在立法难题,无法将愿望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难以穷尽义务道德责任,以及私德应否入法令人纠结。道德问责也存在实践难题,“依法问责”原则难以坚守,问责存在归责之难,问责受“回应性困扰”。总体上,道德责任法治化能防止官员成为魔鬼,却不能将官员铸就成天使。对官员担当道德责任需要德法并治。两者的关键都在于将捍卫人的尊严原则作为官德的首要道德原则。
官员道德责任法治化;道德问责;立法与实践难题;捍卫人权原则
近十几年来,伴随问责风暴迭起,问责也向官员的道德领域拓展。一方面,国家立法与执政党党内法规增加了官员的道德责任条款,另一方面,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官员道德问责案例。这些问责案例可谓形态各异,起因复杂。既有王明忠见死不救,林嘉祥在公共场合举止不当行为引起的问责,也有雷政富、顾涌“不雅照”和谢志强“微博传情”引起的问责,还有杨达才“不当微笑”和周久耕抽名烟引起的问责。更有甚者,何修礼因与交响乐团合作拉二胡,被网友指责为“糟蹋艺术”,最后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那么,如何看待实践中这些道德问责?问责是在追究官员的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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