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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行骗”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6-02-01□晨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5期

□晨 阳

“以借行骗”行为构成盗窃罪

□晨阳

2015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一酒店的餐厅内用餐时,以借用被害人唐某手机打电话,趁被害人唐某回厨房做事之机,将被害人唐某价值人民币5639元的苹果6手机拿走。被害人唐某几分钟后回到餐厅找王某拿回手机时,发现王某不见了。唐某用同事张某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王某在电话中称一会还回来,后来再打电话就没有人接了。2015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一网吧内上网玩游戏时,以手机没电为由,向该网吧的网管吴某借用手机打电话,然后趁被害人吴某不备,将其价值人民币4938元的苹果6手机拿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唐某被盗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5639元、退赔被害人吴某被盗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4938元。

【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三种意见,一是构成盗窃罪,二是构成诈骗罪,三是构成抢夺罪,笔者认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

1.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判断二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是否系自愿处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虽然向二被害人提出借其手机打电话,让二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将手机交与被告人王某打电话,但二被害人将手机交给王某,只是同意让王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电话,并非对该手机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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