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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已灭失 主张分割补偿款被驳回

2016-02-01□杨青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5期

□杨 青

遗产房屋已灭失 主张分割补偿款被驳回

□杨青

原告杨某荣、被告杨某才的父母杨某、代某分别于1985年、1999年去世,遗留农村房屋一套。2002年5月12日,杨某才就该房申请村镇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地上物权属为杨某才,权属来源为继承,土地用途为住宅。2003年6月,杨某才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证载明:产权人姓名杨某才,建筑面积174平方米,房屋来源为分家。2004年杨某才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将其拆除,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重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仍为174平方米,登记在杨某才名下。

2015年6月,杨某才后建的房屋被拆迁,杨某才获得房屋拆迁和宅基地补偿款36万元。2015年9月,杨某荣从外地返家,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拆迁,便向杨某才提出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要求。杨某才不同意,杨某荣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代某遗留的房屋已于2004年灭失,依附于该遗产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2015 年6月,杨某才所获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36万元,不是对杨某与代某的遗留房屋的补偿,而是对杨某才新建的房屋以及因新建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此,杨某荣无权请求分割该补偿款36万元,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

1.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遗产房屋被拆除后,该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可被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其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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