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思考
2016-02-01李秋芳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李秋芳
三亚学院法学院,海南 三亚 572000
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思考
李秋芳
三亚学院法学院,海南三亚572000
摘要:《物权法》未承认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使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拾得人违反通知义务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妥善保管义务时也仅笼统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承认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并完善拾得人的法律责任将是完善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拾得遗失物;通知义务;报酬请求权
2009年,张某拾得一枚戒指,但觉得戒指“做工粗糙,便在马路边随手扔掉了”。令张某没想到的是,他因此被法院判决按钻戒原价赔偿原告4.6万元。①法院认为,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无法返还,此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应对由此给失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在当时反响强烈。抛开此案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诸多争议不谈,此案广受关注的原因还在于依据《物权法》规范导出的逻辑结论与普通大众按法律直觉得出的结论差异太大。而在法律的维度内分析,则源自我国法律对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义务分配失衡以及对拾得人法律责任规定不合理。
一、《物权法》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规定集中在第109条至112条。拾得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一)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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