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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际投资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2016-02-01王玉春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探析

王玉春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 马鞍山 243100



探析国际投资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王玉春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马鞍山243100

摘要:现在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很少对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然而双边的投资协定中却为投资者们建立了较高的保护标准,这就使得东道国的居民的人权问题与投资者的财产权间的矛盾以及冲突在所难免。所以,为了平衡东道国居民人权的保护和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就必须要对国际的投资法进行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人权保护问题;探析

一、引言

人权主义理念对现代的国际法律中的价值观念进行着人本主义的改造,现代的国际法律汲取了人本化的合理内容核心,来回应全球经济全球化以及治理民主化的时代潮流,使得国际法在基本理念、具体规则、主要制度和根本原则等不同层面发生着人本化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对国际之间的合作以及人们尊严的承认,和对人权问题的保护与尊重,代表着国际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方向,是实现“人类一家化”的理想的最新实践。

但是在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有关投资者的财产权和东道国居民的人权问题的冲突矛盾案件,是原来属于国际法律的不同分支,即国际人权法律以及国际投资法律间的冲突矛盾的出现。本文主要通过探析国际投资法中对于人权的保护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或建议,以此来促进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和东道国居民经济与社会的权利保护间的平衡发展。

二、国际投资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国际投资法律协定中的人权方面条款

当前,不论是双边还是多边的投资法律协定都很少对人权保护的问题有直接的规定,在国际法律投资的协定中,有一些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条款,比如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环境的保护等,这些通常都与人权的保护问题息息相关,虽然这些条款一人权保护问题有些关联,可能能够产生对于人权问题保护方面的效果,但是它直接的目的却不是对人权的保护。对于人权保护问题的低调解决来源于国际投资法律协定中的单一主题,也就是对投资者财产权的保护,可是尽管对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保护也是保护人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对投资者的财产权保护与国际的人权法律之间有着相同的宗旨,即两者都在于处理共同的矛盾,也就是个人和国家的权利之间非对称性质的矛盾问题。投资法律协定可以通过施加责任于投资者的义务或协定缔约国的方式,来实现人权保护。可是在实践中,东道国政府只有保护人权的义务,而没有实施人权保护措施的授权,这就制约了东道国政府对于人权保护问题的能力,于是在保护投资者以及维护本国的居民特定人权方面的义务冲突问题,会使得东道国政府面临一种两难的选择。

(二)国际投资法中引入投资仲裁庭的方式

人权保护问题想要进入到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引入投资仲裁庭的方式。BIT适用于投资仲裁,但是很多的条文规定还比较原则和模糊,这就需要投资仲裁庭对其进行具体的判断。在这个确定条文规定具体内涵的过程中,投资仲裁庭也许会引入人权保护问题方面的规则,这就要求一个国家在措施的采取中既要符合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还要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之间保持一种公正性的平衡。

三、人权保护问题的困境

(一)人权保护问题可能引发的冲突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成员国要在无歧视的基础之上,通过相应的措施,尤其是对立法措施的实施,要逐渐地全面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实践中,成员国实施对于其境内的居民人权保护方面的立法途径,在经过投资仲裁庭的裁决之后,有可能会引发两种类型的冲突。一种是投资者财产权和东道国居民人权之间的冲突,每个国家在缔结BIT时的最初目的是要授予投资者们防止东道国滥用公共权力的有力盾牌,以此来保护投资者们的合法财产权不会受到东道国的干涉,引入投资仲裁法制以后,BIT就变成了投资者们用来攻击东道国的外资规制行为的锋利长矛。东道国采用的维护其境内居民的人权问题的法律条文俨然成为了投资者们所要挑战的对象。目前现存的的案例中显示出,与投资者们财产利益权利的保护相互冲突的东道国人民的人权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包括水权、发展权以及少数者权利等等。但是,东道国在保护本国居民的健康权利方面的基本人权的能力却受到了极大地制约,因为要面对潜在的投资仲裁和巨大数额的损害赔偿,所以,东道国很难快速且有效地实现对于本国居民的特定人权的维护,尤其是那些必须通过政府的积极行为才能得以实现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力。另一种是东道国维护本国居民的人权问题的国际义务和保护投资者的义务之间的冲突,投资仲裁庭的实践表明,东道国对于本国居民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和BIT中要求对投资者的保护义务经常发生冲突,使得东道主难以同时履行这两项义务。

(二)人权保护困境在投资仲裁中的法律依据

投资仲裁庭在对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人权保护与东道国居民人权的保护力度上有所不同,甚至在面对态度以及法律根源上也截然不同。投资仲裁庭重视对投资者们财产利益权利的保护,甚至还旁征博引地通过论证东道国对于投资者的财产利益进行了征收以及其它损害行为,而对于东道国居民人权方面的经济权力与社会权利的保护,投资仲裁庭始终保持冷漠的态度,面对东道国根据本国居民经济权利方面的人权为基础所提出的抗议,投资仲裁庭不是置之不理,就是在程序上进行驳回。

投资仲裁庭对人权保护方面问题的回避,源自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公法体系在性质上的差异。投资仲裁员比较倾向于将更强的效力给予合同以及合同双方共同达成的规则,甚至还把它当做唯一的渊源。在投资条约或投资合同约定形成的投资仲裁团的基础上,假如要在投资仲裁程序上对人权保护的问题进行探索与讨论,那就必须要处理两个前置性的问题,一个是投资仲裁庭对于人权保护问题有没有管辖权,另一个是包含人权保护法在内的其它渊源可不可以在投资仲裁中应用的问题。

而投资协定中对于“争议”一词的定义已经决定了投资仲裁庭管辖权能力以及范围的大小。在现有的投资协定中对于可仲裁的事项的相关规定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把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定在“投资争议”上,也就是对投资协定中实体规则方面的违反,另一种是把投资仲裁庭的管辖能力范围限定为“与投资相关的争议”。

在现有的投资仲裁方面的体制下,投资仲裁程序的主体是投资者和东道国,所以,人权保护问题只能用两种方式来提出,一个是投资者凭借自身人权遭到侵害为理由而提起投资仲裁,当被侵犯的权利是财产权时,投资仲裁庭就具备管辖权。另一个是东道国以维护本国居民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力为理由,来对它所产生的影响投资者财产利益的行为作出抗辩,关于投资者在东道国内做出的对于人权侵害的行为,一般在东道国的国内法院的管辖能力范围之内。

当投资者财产权利之外的其它人权遭到侵害时,投资仲裁庭是没有管辖权力的,因为这类侵害行为不属于东道国对于投资者投资过程中的侵害。而当东道国把人权当做其行为的抗辩的时候,那么投资仲裁庭就拥有了管辖权,因为东道国对于人权的抗辩并不是提出了独立的人权方面的诉求,而是对于其行为正当性进行的抗辩。对于人权问题的保护影响到政府的行为、法规以及政策的目的和动机,与投资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投资仲裁庭应该享有管辖权力。

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想要得到应用就必须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当然也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首先是投资条约或合同为其提供了国际人权法律的适用通道,又或者是投资仲裁庭有适用于国际人权法律的义务与意愿。参照投资仲裁法的适用,可以从中发现,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投资者都不可能同意在保护东道国居民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力上抛弃自身的财产权,所以与东道国也就不会达成共同一致的意见,使其适应保护东道国居民人权的法律法规。再有,当今的国际法中,与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关的国际法规定只是条约和公约形式的约定,很难构成国际法的原则,也就更难达到能令世界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律原则的高度之上,所以,也就不能作为国际法的原则来适用。

最后,东道国的法规看上去似乎是为东道国居民人权的保护提供了方法,但是如果经过细致的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个途径也是荆棘丛生。东道国保护本国居民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中,写的是东道国对于保护东道国内居民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力应当肩负的义务,这是典型的公法,它的立法目的不是在于解决外国投资者财产权和本国居民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四、完善国际投资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人权的保护具有广泛的特点,已经触及到国际法的各个部门。国际投资仲裁也展示出了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密切关系,以及严格规范的投资对于保护东道国居民人权的重大影响。所以我们应该以国际法作为裁决的依据,用国际法庭对行为的标准来规范自身行为,在发生人权保护问题的冲突时,应当在冲突双方间寻找一个恰当的支点,通过对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来达到对人权问题的保护。例如可以通过不断地完善人权保护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仲裁方面理论和实践的充分发言权,提高投资仲裁程序的开放性与透明度等途径来进行对人权问题的保护,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五、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治中的基础,所以我们要格外重视对于人权问题的保护,更要注重在国际投资法中对于人权问题的保护。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完善国际投资法中与人权保护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在投资者与东道国居民两个冲突点之间寻找到合理平衡的支点,通过仲裁过程的开放性与透明性,来更好地维护人权问题,从而促进国际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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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盈.当代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对晚近国际投资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0(36).

[3]孙怡雯.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人权保护[D].厦门大学,2014.

[4]赵勇.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投资立法的转型——以非政府组织为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5).

[5]肖威.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内涵解读[J].金陵法律评论,2013(2).

作者简介:王玉春(1968-),男,硕士研究生,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管系教师,讲师,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法与人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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