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析国际法视角下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016-02-01张楚一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国际法

张楚一

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上海 201620



试析国际法视角下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张楚一

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随着现代国际社会人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国际法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总结了国籍取得、丧失、恢复等概念内涵,分析了国籍冲突的主要成因、表现形式,以及我国国籍冲突的合理解决途径,强化国籍管理意识。

关键词:国际冲突;国际法;国籍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迅猛发展,当今国际社会,国籍是个人在法律上最重要的身份依据之一,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依据国籍确定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给予不同管辖和保护,个人依据国籍接受国籍国的管辖。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国籍冲突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并且无法避免的问题。鉴于目前缺少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国籍立法,无论是在个人出生时还是出生后,都有可能产生国籍冲突。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出国人口众多,华侨规模较大,产生国籍冲突的情形也日益增多。如何从国际法角度有效地处理国籍冲突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还关系到中国的国际地位。妥善研究和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对于我国避免人才流失、进一步对外开放、促进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具有重要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国籍及其取得、丧失和恢复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鉴于各国情况不同,国际社会上尚无统一的国籍概念。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国籍的概念主要是关于自然人对国家承担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国籍是以依附、生活和情感的真正联系的社会事实以及相互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法律纽带”。国籍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法律身份,也是一种基于社会属性的法律联结。

国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就国内法而言,个人原则上可以享有国籍国内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包括外国人通常不能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国家公职权等项政治权利,同时负担国籍国内法规定的一切义务,包括外国人不需负担的服兵役等效忠义务。就国际法而言,个人要服从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同时可享受国籍国的外交保护。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指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国籍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国籍”、“继有国籍”两种方式。

原始国籍是指个人因出生于该国而取得的国籍,是国籍的主要取得方式。由于各国国籍法对于国籍的定义不完全相同,原始国籍也遵循着不同的原则。其一是出生地主义原则。该原则的显著特点是不考虑其父母是否拥有该国国籍,完全依据个人的出生地而取得国籍,通常主要被一些地广人稀的国家所采用;其二是血统主义原则。该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不考虑子女的出生地,无论子女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根据父母的国籍来决定子女出生时的国籍,即使父母双方国籍不一致,通常只要有一方是该国国籍,其子女就可取得该国国籍;其三是出生地主义及血统主义混合制原则,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选择混合制原则,因为该原则更有利于维护本国利益。

继有国籍是指在符合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条件情况下,根据本人的意愿或某些事实而取得的国籍。主要包括“自愿申请取得国籍”、“因收养而取得国籍”、“因婚姻而取得国籍”、“因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等多种形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同国家法律又有着具体的细节要求和条件限定。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个人申请解除、声明放弃或基于某国法律规定的事实而自动丧失或被剥夺其国民资格。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意愿的“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两种类型。各国对于国籍的丧失也有不同的规定。

(三)国籍的恢复

国籍的恢复是指个人重新取得其曾丧失的某国国籍。大多数的国家允许曾经拥有本国国籍并符合法定的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重新取得本国国籍。多数情况下,国家会对此类申请人提供一些政策优惠。

二、国籍冲突的主要成因及其表现

(一)国籍冲突的主要成因

国籍冲突又称国籍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一种法律状态,也就是双重国籍与无国籍。国籍冲突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今国际社会尚未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国籍法的共识。例如,双重国籍可能是缘于个人出生于采用出生地原则的国家,而父母国籍均为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无论个人缘于何种情况拥有双重国籍或者直接无国籍,都是处在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状态。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法则并不禁止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但是双重国籍对个人甚至国家都可能带来消极影响。从国家层面讲,双重国籍有可能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从个人层面讲,双重国籍使其难以有效履行其作为国籍所属国国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无国籍人士,由于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论其身处何处,都难以享受到该国任何国民待遇,也无法享受根据互惠原则而给予特定国家国民的优惠待遇。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寻求到主权国家的外交保护。

(二)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

国籍冲突主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主要由于出生、婚姻、收养等特殊历史因素而产生国籍冲突。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主要由于出生时便无国籍、因身份变更或政治原因从有国籍变为无国籍、被剥夺国籍等因素而产生国籍冲突。

三、我国国籍冲突的合理解决

国际公法主要从国家与居民的关系角度研究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以及国籍法的有关法律制度,承认一个自然人应该有并且只能有一个国籍。即国际公法奉行的是自然人“国籍唯一原则”。国籍冲突主要来源于各国对于国籍的不同规定,因此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时,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治,减少或者消除现存的国籍冲突

考虑到国籍冲突状态下有关个人的地位,状态,通过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等途径制定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问题。在当事人具有两个及以上国籍且有一个国籍是国内国籍时,应以国内国籍优先,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治,以个人居住国的国籍优先及与个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国籍优先。在当事人具有两个及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则分为同时取得及异时取得。同时取得情况下,可以以个人因血统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因出生地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或以个人居住国家国籍优先。在异时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以个人先取得的国籍优先或以个人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对于消极的国籍冲突,需要结合冲突的产生原因,合理考虑到个人意愿来选择国籍。当事人应当在符合某国条件下,积极申请获取该国国籍,接受国家管辖并对其履行国民义务。

(二)我国现行《国籍法》实行单一国籍制,不承认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曾制定了三部国籍法,即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1914年《民国三年修正国籍法》和1929年《民国十八年修正国籍法》。以上国籍法均采取父系血统主义原则。改革开放后,我国充分总结新中国处理国籍冲突时的经验,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关于国籍立法及有关规定,1980年9月10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共计18条。明确规定“中国采取单一国籍制,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采取“依出生地主义赋予无国籍人子女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归化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两项措施,防止并减少无国籍人。

对于因出生而取得中国国籍,主要采取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采取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例如,某人若有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且本人出生在中国,则该人具有中国国籍;某人出生在外国,原则上也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外国,且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者,该人则不具有中国国籍;若某人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且定居于中国,且本人出生在中国,则该人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归化取得中国国籍,凡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属中国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与中国公民结婚),可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若该人未满18岁,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经批准后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即取得中国国籍,如若该人原为外国人,则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三)建立中国国籍的自动丧失和申请退出机制

中国国籍的丧失主要包括自动丧失与申请退出。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外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即丧失中国国籍;但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参考文献]

[1]邵沙平.国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奥本海著,詹宁斯·瓦茨 修订,王铁崖等 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张申峰.论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和主张[J].青年与社会,2014(13):65-66.

[4]刘蒋西子.国际私法视野下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及解决方法[J].法制博览,2015(12):83-84.

[5]刘佳.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方法和主张[J].法制博览,2014(2):96-97,77.

[6]卫金桂,王绍兰.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研究述评[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18-25.

作者简介:张楚一(1992-),女,河南林州人,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翻译学。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75-02

猜你喜欢

国际法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和比较法中的法律方法 柔性国际法的疆界及其界定方法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国际法类比国内法的反思与建构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国际法风险预防原则的解释论
欧盟法院适用国际法的方法与逻辑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论保护责任的国际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