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
2016-02-01王隽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王 隽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滨州市规划局,山东 滨州 256600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
王 隽1,2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2.滨州市规划局,山东 滨州 256600
本文首先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做简单论述,然后分析两者在市场经济下存在何种联系,最后指出两者在市场经济下存在的区别。
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适应和发展,经济水平越来越高,企业综合能力不断提升,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意味着市场竞争的残酷、不同企业之间竞争市场份额的激烈,在竞争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若此类摩擦放任不管,长期下去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威胁,因此,必须合理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来管理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概述
民法与商法结合,即民商法。从广义的角度,认为民商法将所有和经济法、金融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包括在内;从狭义的角度,认为民商法包括划定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以及债务发生关系个体间的债权转移等相关权益。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下发挥着微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被用于调节和处理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纠纷。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维护的是经济个体的财产权、自由权和人身权等;商法将市场经济活动作为其保护对象,确保和维护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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