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与不当得利之争
2016-02-01周朝魁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周朝魁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4
借款与不当得利之争
周朝魁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4
借款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交错复杂的,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及相关制度体系构建不完善,也给法官判案带来很大的困惑。但囿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司法原则之规定,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充分运用相关诉讼原理,作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仍是司法实务中必须面对的事情,本案的诉讼进展及裁判思路值得借鉴。
借贷;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消极事实
一、案件起因及经过
浙江程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温州。以下称“程某公司”)与杭州**汽车电器公司(所在地,富阳。以下称“益某公司”)自2005年以来长期进行业务合作,由程某公司向益某公司供货,益某公司根据双方对账情况支付相应货款。2008年11月18日,程某公司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黄某在出差富阳期间与益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周甲间发生个人款项往来,当日黄某从富阳某银行取款机取得现金90000元交给周甲。事后,周甲与益某公司共同向程某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程某公司现金90000元整。”加盖益某公司公章及周甲签名。后程某公司与益某公司因合作不畅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某法院。随后,程某公司就该90000元款项凭“收条”及相关银行取款凭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益某公司及周甲。虽诉讼进展颇费周折,但终以不当得利获得胜诉。
众所周知的原因,不当得利虽然是债务形成的原因之一,但在民法中规定非常原则、不具体,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特别是对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而本案的最终胜诉,则与代理律师所采取的迂回战术不无关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