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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探讨

2016-02-01陈冯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程序改革

陈 冯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探讨

陈 冯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审查逮捕程序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造下实现了准司法化,使得检察机关的诉讼手段进一步丰富,能够使得行政审批的审查逮捕程序的不足得到有效地解决与处理。今后需要与刑事司法的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的进步,注重审查逮捕程序中检察官的义务,对被裁决人的权利救济手段进行科学的规范,使得辩护律师能够很好的参与到诉讼中,使得羁押审查权具有硬性的保障。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

刑事诉讼中,逮捕是最为强制性的一种措施,审查逮捕是将检察机关作为发法定的机关部门,其工作效果关系到逮捕审判的水平。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审查逮捕制度的改革,使得审查逮捕实现诉讼化、公开化发展,促进审查逮捕程序时下诉讼化的改革。

一、统一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改革方式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改革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公开听审、公开听证、公开审查,这三种方式将审查逮捕的公开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由于改革的称谓存在差异,使得改革目的的理解也存在不同。公开庭审的“听审”参考了法院中的庭审活动,从而改革审查逮捕程序。公开听证的“听证”以行政听证活动为基础,改革依旧停留在行政审批阶段。[1]现如今,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还不够深入,以推进公开化的程序作为主要的目标,程序诉讼化是次要的,只有改革进入到高级环节时才能够发展成为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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