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
2016-02-01刘易东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制度
刘易东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
刘易东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及相关制度。但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特别是并未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刑诉法单独利用一章来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相关程序性规定,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也具有构建的现实可能性。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是目前西方国家的通例,并进展良好,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特别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社会背景下,积极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是指在司法机关等的主持下,未成年犯罪人通过主动认罪积极进行补救措施挽回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并同时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与受害者自愿达成和解,从而使得未成年犯罪人获得不起诉、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等轻缓化处理的一种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如下:
一是恢复正义理论。一般认为,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根基恢复正义理论主要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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