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列席制度探析
2016-02-01扈会宝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扈会宝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贵州 遵义 563400
检委会列席制度探析
扈会宝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贵州 遵义 563400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也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核心机构,担负着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议、决定职责。当前,在法治建设和规范司法的新形势下,检委会决策的公开透明,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健全检委会列席制度对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推动检委会规范建设、促进检察权正确行驶具有重要意义。
检委会;列席制度;监督
检委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民主集中制引入到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议事程序之中,民主集中是检委会制度灵魂,以“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集体负责”这种方式形成对检察长负责制的有效制约和补充,防止单一首长负责制可能产生的考虑不周和独断专行[1],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的提升,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利以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成为公民关注的重点。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时,其公开和透明度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