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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司法认定

2016-02-01陈兰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陈 兰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厦门 36100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司法认定

陈兰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福建厦门36100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实务中本罪的认定仍存在不少争议,有研究探讨之必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公开宣传;社会不特定对象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审案件数量在全国范围内一直呈上升的趋势。伴随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和处理仍面对较多的问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整体金融市场秩序,防止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非法吸存应具备向社会公开宣传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存资金等条件。而正常的民间借贷相比非法吸存行为而言,有明显的“限定性”和“控制性”,即借贷行为始终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不会侵害到金融秩序和广大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第一是限定性。民间借贷通常有较为明确的借贷事由、借贷数额和借贷对象。非法吸存则没有限定,对资金的需要是“多多益善”,不会限定吸存对象,也不会限制吸存资金的上下限数额。第二是控制性。民间借贷中,行为人由于借贷目的明确,通常在借贷时不会无故扩大借贷范围,而其他因素可能引起的借贷范围扩大,如他人再介绍借款人或超出需要范围借款等等则又为行为人所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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