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后不如实交代主观故意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016-02-01杜春华龚晓梅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杜春华 龚晓梅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30
自动投案后不如实交代主观故意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杜春华龚晓梅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湖北鄂州436030
本文以一起案例为例,从如何理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制度的立法原意及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不属于“对行为性质辩解”的范畴等问题出发,从而得出自动投案后不如实交代主观故意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主动故意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因债务纠纷在鄂州市某公司院内发生口角,期间王某追打周某,被旁观的群众扯开。随后,王某驾车低速向东边院子出口方向行驶,欲离开现场,此时周某正走到距王某车前约两米的地方,见状便向西避让车辆,王某突然驾车向西转向,撞向周某,直接将周撞抵在院内一颗树上,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被告人王某在被害人家属报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其误踩油门撞伤周某,致其死亡。经查明,多份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可证明王某系故意驾车撞击周某。
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理由是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其驾车撞伤周某致其死亡的客观行为及事实经过,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①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客观犯罪事实,并不要求如实供述作案时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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