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2016-02-01王建廷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沈 榕 王建廷
广东海洋大学,广东 湛江 524088
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沈榕王建廷
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湛江524088
随着近年来,北京雾霾的升温、茂名PX事件激荡、厦门集体散步等一系列与环境相关事件的发生,更加体现了公众参与决策在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目前,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尚未明确,本文旨在对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回顾我国历年来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公众参与权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建议与对策。
公众参与;环境权;国内外经验;建议
一、引言
公众参与制度起源于古希腊雅典,1969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将公众参与制度引进环境管理工作中。在此之后,各国都相互跟进,加速了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探索与完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都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以往人们在环境参与制度问题上的思考进行分析总结,参考西方的实践经验,并与本国现有国情相结合,提出一些建议。
二、环境法的公众参与的内涵
国内学界普遍认为,“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需要依赖于社会公众积极而广泛地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内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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