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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2016-02-01王永杰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无产阶级资产阶级

王永杰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简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王永杰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于19世纪上半叶兴起,随着后来法学们的继承与发展,其基本思想对后来各流派的观点深远影响,传播甚广。但同时,在一片支持声下也有部分人对其某些观点持怀疑态度,其中最为突出的要属“恶法亦法”观点。就笔者而言,恶法亦法有违正义价值,可能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甚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笔者持否定态度。

关键词:分析主义法学派;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应然法;恶法亦法

在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是19世纪上半叶出现的西方法学重要派别。它是成文法到了相当发达的产物。

在19世纪上半叶,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工业无产阶级已经形成,并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与此同时,资产阶级已从一个革命的阶级逐步转变成为一个保守的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然而,当时包括自然法在内的——“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封建阶级自己”。①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环境下,资产阶级急需建立一套新的法学理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取代自然法。其次,资产阶级在革命中宣扬的民主、法治、人权等理论需要具体化法典化。然而这项工作必须依靠对法和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切实分析,并对法律体系等进行合乎逻辑的塑造。②此外,当时,在英法两国的哲学运动对法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分析主义法学以实证主义作为其思想方法和认知方法,而这种思想方法和认知方法的特点是:强烈反对形而上学,把自己严格限制于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系相对主义。③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分析实证主义应运而生。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其突出特点在于对古典自然法的否定。主要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凯尔逊、哈特。其基本思想包括:

一、严格区分“实在法”和“应然法”,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在法

所谓应然法,是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哪种理想状态的法。它指出的是人们对法应该达到的某种理想状态的价值判断,是法存在的最终理由的评论;它不属于实证分析主义法学派研究的范围。所谓实在法,是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也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了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了作用的法。

二、强调对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

分析主义法学派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的关系。它认为对法律概念之含义的分析和研究,应当与社会学调查、历史考察以及按照作用、道德、社会目的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相区分。一门科学必须陈述它的研究对象实际是怎样的,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角度出发来规定他应当或不应当怎样。

三、强调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操作,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使用的法律

分析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这个封闭的体系当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通过逻辑方法从预先规定的法律规则当中推导出来。

四、在法与道德的本质联系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其实在性,即恶法亦法

该学派认为,法律的价值评价与法律的存在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问题,前者属于“应然法”领域,后者属于“实在法”领域。判断某个规则是否属于实在法与它的好坏无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又是另外一回事。某个实际存在的法律,有可能我们碰巧不喜欢它,但它仍然是法律。不管某个人或某部分人对它的评价如何,我们都可以确定他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坚持它或反对它都毫无意义。

五、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所谓主权者,是指一个人或者一个确定的团体、社会的多数成员对他具有一种服从习惯,但他本身却并不习惯性地服从任何其他人。④而只有主权者的命令才是严格称谓的法。

综上,对于分析主义法学派的基本思想,部分人持怀疑的态度。笔者认为,对于其所有的基本思想,只有一点笔者认为不合理的,即恶法亦法的思想。

在二战期间,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屠杀之类的法令,要求军官们照此执行。二战结束后,为保护人权、保卫和平,一系列与战犯有关的案件开始审理。当时,众多军官都以“我当时杀人系执行法令规定”为辩解理由,还搬出了具体法令;他们向受害者表示歉意,但否认有罪。

显然,如果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对这些战犯的审批将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无法审判。那么,我们就这样放任这些战犯不管吗?该对那无数条逝去人命做和解释呢?事实上,当时法院审判这些案件时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价值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世上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可能去执行那样的法令,遂驳回了战犯们的辩护理由。

笔者认为,正义的价值远远高于恶法的价值。遵守恶法的结果往往会导致他人的财产甚至人身遭受损害,它使得坏人有更充足的理由来做坏事,继而整个社会将陷于恐怖的气氛当中,所有秩序都将紊乱。连秩序都没有了,那国家谈何发展?笔者认为恶法亦法的观点不合理的。

[注释]

①[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②同①.

③同①.

④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参考文献]

[1][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68-01

作者简介:王永杰(1995-),女,汉族,贵州遵义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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