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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浪费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2016-02-01刘香主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监护

刘香主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浅析构建浪费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刘香主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浪费人源于罗马法,是指吸毒成瘾、酗酒成性或赌博成习等任意挥霍财产,致使自己或家庭可能陷于贫困的自然人。由于浪费人不能独立判断行为的利害后果,欠缺意思能力,且挥霍行为影响家庭及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应构建浪费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浪费人;监护;意思能力

一、浪费人的认定标准

《十二表法》规定浪费人是指家父挥霍通过无遗嘱继承而取得的祖产,在古典法中,祖产的范围扩大,也包括遗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随着家族制度的衰落,从后古典时期开始,挥霍祖产以外的财产也被认定为浪费人。德国沿袭了后古典时期的规定,仍然是指浪费任何财产,在认定上采用了列举方式,是指酗酒成癖、浪费成习或麻醉药品中毒而限于贫困的人。此种认定方法明确具体,但不能涵盖所有浪费人。与此不同的是,根据《法国民法典》规定,浪费人是指挥霍浪费、纨绔不羁、游手好闲,有可能自陷贫困或影响履行家庭义务的成年人。这种抽象界定虽然全面,但在实践中难以运用。在国内的立法研讨中,根据《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浪费人是指“沉溺于吸毒或赌博的自然人,其行为严重危害家庭共同生活”。[2]该建议稿虽明确了行为方式及后果,但对象仅包括吸毒者、赌博者,与德国立法例相比范围略显狭窄,且“严重危害家庭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难以认定。

综上,吸取国内外经验,采用内涵揭示和外延罗列相结合的方法,浪费人是指吸毒成瘾、酗酒成性或赌博成习等任意挥霍财产,致使自己或家庭可能陷于贫困的自然人。具体而言,浪费人的认定包含两方面:在行为上,浪费人的表现是吸毒、酗酒、赌博,或者是任意挥霍财产的其他行为;在后果上,其行为致使自己或家庭陷于贫困。同时符合行为和后果两个要件时,才可以被认定为浪费人。

浪费人监护制度是指对吸毒成瘾、酗酒成性或赌博成习等任意挥霍财产,致使自己或家庭可能陷于贫困的自然人,设定专人监督、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构建浪费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一)浪费人欠缺意思能力,符合监护前提

意思能力,即能够独立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利害后果从而审慎行事的能力。[3]意思能力的有无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法律对这种能力加以确认,赋予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是行为能力,因此,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行为能力。浪费人不仅在赌博、购买毒品过程中挥霍大量财产,还往往为了获取钱财而为所欲为,通过与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而处分家庭财产。由此可见,浪费人身不由己地挥霍自己或他人财产,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缺乏理性及控制能力,难以判断行为的利害后果,这是欠缺意思能力的表现。浪费人意思能力的欠缺直接导致其行为能力受限制。在法律上,若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受限制,其人身和财产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监护制度正是为保护其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置的制度。因此,应将浪费人纳入监护范围,通过监护人的监督保护,弥补浪费人行为能力的不足,充分保护其合法利益。

(二)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的需要

秩序是让人们的行为合乎规律,以达到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其本质就在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3],旨在追求有序化的社会生活。浪费人挥霍财产,既败坏社会风气,掀起奢靡之风,又可能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家庭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因子,若法律不能有效规制浪费人,则影响家庭乃至社会的安定。另外,浪费人沉溺于吸毒、赌博或酗酒,无心工作,这势必通过诈骗、挪用公款等方式获取他人钱财,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将浪费人纳入监护范围,由监护人进行说服教育,这有利于社会的有序发展。

(三)实践的需要

目前,酗酒、赌博、吸毒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以赌博为例,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裁判赌博纠纷案件7452件,为赌博而筹集资金也引发了大量的的诈骗、民间借贷或挪用公款案件。根据韶关市中级法院(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51号判决书显示,郭某作为教师,多次去澳门参加赌博,为了筹集赌资,郭某向丈夫徐某骗取大量钱财,向朋友何某等多人借款约68万元,并将家庭唯一房屋抵押贷款。经家人及单位多次劝说,郭某仍沉溺赌博不知悔改,最终造成家庭破裂,被单位解聘。由此可见,赌博给个人、家庭及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为了惩治赌博,我国刑法第303条和《治安处罚法》第70条均对此作出了规定,给予赌博者有期徒刑、拘役或拘留的处罚,但这均是事后惩罚措施,对赌博者的预防作用较小,无法保护赌博者的财产利益,因此需要民法为其设定监护人,将浪费人的民事行为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四)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需要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私人财产虽受宪法保护,但浪费人任意挥霍财产的行为与我国优良传统相悖。由监护人监督浪费人处分财产,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韩松.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A].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李其瑞.法理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35-01

作者简介:刘香主(1991-),女,河北衡水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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