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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中资助的资金来源不同是否影响窝藏罪的成立

2016-02-01赵媛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资金

赵 媛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0



窝藏罪中资助的资金来源不同是否影响窝藏罪的成立

赵媛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摘要:在处理涉嫌窝藏罪的案件中,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财物,不论该财物的归属者是谁,只要行为人提供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人隐匿、逃避法律制裁,均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窝藏罪;资助;资金;来源不明

一、案情摘要

2014年5月4日晚,徐某与肖某等人在天津市西青区某菜市场附近一烧烤店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因琐事,肖某与邻桌的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砍伤,后徐某与肖某共同逃离现场回到二人的暂住处,肖某向徐某表示要逃回老家暂避风头但是发现钱包丢失,故徐某借给肖某3000元钱供其逃跑。后经查证,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及重伤二级,肖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徐某也因涉嫌窝藏罪由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辩称其与肖某等共五人一起在天津打工,平时由徐某负责和工厂结算工资及生活费并暂放在徐某处,到年底再由徐某为大家结算工资,案发当天,徐某交给肖某的三千块钱是从厂里领出来的生活费里拿的,这些生活费是属于徐某及肖某等人的,也有肖某的份儿,徐某认为自己只是把肖某让自己替他保管的生活费交给了肖某,并不是自己借钱给肖某,故不构成犯罪。办案人经审查相关证据发现,案发当天徐某确实从工厂支取的一万元钱,该一万元属于其五个人按份共有的工资,每人是2000元钱,由于肖某在此前已经提前支取3000元寄回老家,故该笔生活费中已无肖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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