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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宪治国的几点思考

2016-02-01武思琛雪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武思琛雪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关于依宪治国的几点思考

武思琛雪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

摘要: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任务。由此引发笔者的对依宪治国的思考。本文主要从行政、司法、立法三个方面,分析如何进行依宪治国:行政方面主要从规范权力的角度;司法方面主要从如何保证法官进行独立审判的角度;立法方面主要从增强党的宪法思维,来促进党对全面推进依宪治国的领导。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规范行政权力;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增强党的宪法思维

法律正好是免去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当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法治。我国的法治开端较晚,这与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息息相关。中国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发展大约分为三个阶段:萌芽、形成、发展和完善。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基础的问题,在效力上的最高性,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决定了其根本法的属性,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这里的“依宪”,笔者认为不应该是单单只依据成文法典,也就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应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国际条例和国际习惯。依宪治国最主要的是指权力的行使和运行都理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笔者主要从行政、司法、立法的一些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规范行政权力

行政方面的焦点问题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下,如何使行政权力安全稳定运行?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权力相对司法权、立法权来说权力较大,所以它相对来说更难控制;这与我国的历史传统也有关系,在清以前地方行政官员,往往集行政、审判、执法于一身,所以它相对来说比较难控制。第二,由于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中人数是最多的,所以管理难度也比较大,难免会有疏漏,也可能会滋生腐败现象;第三,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好坏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有效控制行政权力,是依宪治国的关键。笔者认为,为有效控制行政权力,必须遵守行政权力法定、法律优先行政规章和法规、法律保留等原则。

行政权力法定: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来行使行政权力,开展行政工作。但是,我国的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膨胀,行政权力的法定并不单单是由法律的形式确定。也就是行政权力法定演变为行政权力权定。行政立法与法律有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关键是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在规范行政权力上是指,法律相对于行政立法制定的规章、条例等优先适用,在限制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本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1]其要求:如果相关事项法律没有规定,行政立法的规定一定不能违反法律;法律已有规定,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抵触;如果行政立法、法律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行政立法与法律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适用法律,这是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管理应该坚守的准则。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得作出。总之,法律才是规制行政行为的最后准则,也是行政立法行为的最终导向。

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没有独立审判,也就没有公正司法,试想一个审判过程如果受到来自其他机关的干扰、威逼、利诱,还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吗?

那么如何来确保法官独立审判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又叫司法省级统管。在这之前,省以下的地方法院的财政预算必须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才能向同级人大、党委提交,这就意味着预算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时有可能被改变,所以其成为了法院财政的间接控制者,政府可以通过间接控制法院财政,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在人事任免上,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各级法院、检察院的高级司法官都由人大任免,司法机关受到权力机关的掣肘,因此,司法省级统管应运而生。

那么,司法省级统管是否无懈可击呢?从财政上,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大量实权下放,财权缩小,省级财政能负担的了如此大笔费用?是不是给本来就吃紧的省级财政雪上加霜。另外就是预算编制由省级法院、检察院进行,还会不会可能造成省级法院过多干预地方法院事务呢?从人事任免上,宪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必须由同级人大任免。关于司法的中层干部比如各级法院的副院长的任免是否由同级人大任免?如果完全由同级人大任免试想一下,每个省多则两千少则一千的司法人员,单单一个省级人大管理的过来吗?

综上,司法省级统管本身只是阶段性的步骤,在这个步骤中所出现的几个问题,包括:“行政化司法的干部、省级财务如何保障和人员的具体管理”,法学界各家都进行了探讨,具体如何实施还要商榷,我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有这个意识:这一争论的过程是为中央统一管理提供经验。只有中央才能够保证财政,能够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从而保

证法院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增强党的宪法思维,促进党对依宪治国的领导

党的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宪法思维,是指我党在提出解决问题时,要能够以宪法为出发点,来捍卫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政治的特点和优势,中国共产党应该通过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处于多数地位的党员代表以立法方式将政党政策上升为法律。党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政策建议,由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决定是否通过,而不是直接把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中国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我党能够领导人大。关键是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使二者都最做到优化。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如何增强宪法思维,尽量避免出错?

笔者认为:首先,我党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时,尽可能多考虑是否违宪,是否违法?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理应带头遵守,这样才能更好地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其次,在立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必须要通过人大。为了防止权力专断,同时人大对党要进行宪法和法律监督;不仅要做的平常的方式如审议工作报告、评议、视察等,还要讲究实效性如有力度、有深度和有广度地使用质询权、撤销不适当的决议或决定的权利以及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最后,我党可以加强民主,包括党内民主与党外民主。党内民主一方面是要求我党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另一方面,选拔政府领导时,要做好民主推荐,测评程序做到公开透明,选拔出高水平高能力的领导,这样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时,也才能更民主、科学、合乎法律。”[2]

[参考文献]

[1]张淑芳.论行政法规与行政法律的界限[J].比较法研究,2012,02:10-26.

[2]李治勇.论党内民主与党内和谐建设[D].曲阜师范大学,2010.

[3]王一涛.论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01:9-10.

[4]谢小剑.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5,01:153-158.

中图分类号:D220;D920.0;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43-02

作者简介:武思琛雪(1993-),女,汉族,湖南怀化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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