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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理标志权保护

2016-01-31雍腾腾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原产硕士学位商标法

雍腾腾

(330031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论地理标志权保护

雍腾腾

(330031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地理标志权的滥用与侵害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地理标志权对于我国的法律来说是个舶来品,在法律的制定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对现如今我国对地理标志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了一些对我国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保护;商标

一、我国地理标志权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以《商标法》为主,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行政规章为支撑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这个条款规定,作为法条中所规定的商标组成部分以及其他法律意义上的地名以外,地名标志一般是被禁止作为商标的。在《商标法》第16条第1款针对虚假地理标志做出相关规定,其主要意图在于对虚假的、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区的、误导公众消费行为的标志禁止注册为商标使用。但该条款后半句却对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给予法律保护。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及2014年4月29日通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条款没有变化。①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这部法规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原产地标记标志,必须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利用仿冒商标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在地理标志与商标关系的处理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以公共利益作出发点,不在制度的优劣上作过多的争论,有利于有效地发挥其在维持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优势。③

我国目前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使用和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没有一个主导性立法主体的多元化立法格局的情况下,法律体系很难形成有序化、权威化的位阶结构,造成立法混乱不堪,无体系性,易产生冲突。④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但长期以来,“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认识不足,缺乏保护地理标志的认知,对地理标志长期疏于保护,很多原产地名称被国内外企业随意滥用,给地方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⑤2000年6月,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智利共同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议,要求建立一个地理标志通报及注册的多边体系。”⑥

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构想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对于我国来说尤具重要性。在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地理标志产品的较高经济效益赋予了保护既存地理标志和努力培育潜在地理标志以极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模式选择

在选择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上,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因为地理标志与商标都具有标示功能,地理标志权又是依附于地理标志而存在的,并且从法经济学角度讲,利用现有商标制度可以节省另外立法的成本,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还有的学者赞成选择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因为我国有大量值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应该选择保护力度更大的保护制度。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采用,两种模式协调发展。⑧

(1)通过《商标法》予以保护。有学者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法律基于商标法”。地理标志的繁荣与衰落有一半的因素取决于商标法的规定。理由有三,商标与地理标志同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其次利用《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权进行保护符合国际上的习惯;再者可以节约立法成本。

(2)专门立法保护。支持专门立法保护的学者认为,专门立法保护强度高,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完善现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首先,应当要规范统一的地理标志用语。由于地理标志是泊来品,在研究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可能因为翻译或地理标志在各国发展的程存在差别等原因对地理标志与相关的概念产生误解或混淆,对于不同概念的混淆的甚至影响到地理标志立法与行政执法。⑨再次,要实事求是,立足国情。最后,立法工作要与国际接轨。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立法工作上要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并且还要充分行使有关国际条约成员国的权利。

三、结论

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现如今已步入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方面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作为全球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是地理标志权的资源大国,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迫在眉睫。笔者认为要想保护好我国的地理标志,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因而可以引进行业协会来充当协调者的角色,行业协会较之政府的专业性能够更好的保护地理标志,并且行业协会能够协助政府政策的实施,又能够帮助协会成员上传想法,使得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样,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要与国际条约相适应,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在国外不受侵害。

注释:

①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载《知识产权》,2014.

②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我国,专用标志的使用采取两级申请制,一级是地方保护申请,二级是单位和个人使用标志申请。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公告后载于《原产地标记保护目录》.

③余欲武.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④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载《知识产权》,2014.

⑤王启革.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

⑥张真真.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10.

⑦吴旭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5.

⑧陈幸.浅析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2013.

⑨余欲武.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张真真.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10.

[2]《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

[3]孟祥娟、李晓波.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J].载《知识产权》,2014.

[4]王启革.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

雍腾腾(1995.3~ ),女,汉族,职称:学生,最高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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