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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市场功能与立法思考及监管建议研究

2016-01-31韩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律

韩 艳

(100190 中国科学院大学 北京)

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市场功能与立法思考及监管建议研究

韩 艳

(100190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证券投资机构是我国法律允许的证券咨询服务主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证券交易规模的扩大,其作用和功能得到日益突出的体现,但是立法上却并非如此,咨询机构仍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严苛的行政管控。文章以此为研究对象,力求充分发挥咨询机构的市场功能。

证券投资咨询;市场功能;立法思考;监管建议

通过完善立法和完善、放松监管,力求在保持证券市场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相关改革,使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促进证券交易的专业性和效益的增强,促进我国证券行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完善市场监管。

一、通过完善立法发挥市场功能

1.“买者自负”入证券法

买者自负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在银监会发布一些行业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却并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深入,买者自负必然会逐渐深入人心,将其写入证券法,有利于以法律带动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投资者衡量自身实力和市场发展趋势,谨慎投资,从立法层面引导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深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证券机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毕竟市场有其趋利性和滞后性,因此,证券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该及时而准确地更新相关产品、服务的信息,并全面说明其存在的风险,使客户掌握投资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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