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滥诉问题研究
2016-01-31朱杰贤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4期
朱杰贤
(223400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淮安)
规制滥诉问题研究
朱杰贤
(223400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在对滥诉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本文对一些法院在规制滥诉行为的方式方法进行分析,主要对具有代表性的三个法院的做法予以介绍,总结了这些法院在规制滥诉时共同的做法及其成功之处,并借鉴其他一些规则,提出应四个方面的建议。
滥诉行为;诚信;审查
始于2015年5月1日的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迄今已满一周年,改革效果显著,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然而,一些当事人借立案登记制之名,行滥用诉权之实,侵犯他人权利,造成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
借鉴国外对滥诉的定义,结合我国目前现状,本人认为,滥诉是指民事主体超越民事诉权设立之本旨,恶意利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意欲求为现存民事诉讼制度设立、运行目的所不容之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讼是三种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文书、公正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的行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无理缠讼一般是指当事人并无事实或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利用诉讼甚至不断发起诉讼,以此拖延履行义务或给对方当事人增加压力,从而实现某种不正当、不合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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