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以市场投资者为视角
2016-01-31薛丽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4期
薛丽超
(621700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 绵阳)
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以市场投资者为视角
薛丽超
(621700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注册制改革的推行,使得证券投资主体所面临的风险愈发严峻,笔者希望从现有消费者制度入手,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责任主体制度,寻求解决投资主体困境的方法。
投资主体;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随着证券市场发行制度变革的不断推进,证券市场中的各类参与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的挑战。注册制的推行,意味着整个证券市场市场化的色彩将更为浓重。这就意味着,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拐杖”即将被裁撤。在投资者本身盲目性高,理性投资少的情况下,进一步的开放市场,对于投资而言,必然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总体来讲是不成熟的,因此,笔者希望从注册制改革所面临的风险入手,结合我国的消费者制度,寻求风险把控的方式。
一、注册制改革下投资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风险
(一)个人投资者市场地位不高,风险意识不强,投资盲目性较大,投资收益很低
作为投资主体的构成部分,散户与机构投资者理论上应当具有相等的投资地位。但是,这也仅仅是理论上。实践中,个人投资者因为获取信息渠道的窄小以及投资风险意识的低下,一直在证券市场中处于被宰割的地位。他们不仅仅被上市公司愚弄,而且被各种股评家蛊惑,被券商欺压。这一切都导致其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甚低,收益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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