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
2016-01-31廖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4期
廖 勇
(537726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滩面镇人民政府 广西 玉林)
论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
廖 勇
(537726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滩面镇人民政府广西 玉林)
遗嘱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遗嘱有效要件作为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依据,在遗嘱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1985年我国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们的私有财产数量少,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比较简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人民的人均财富拥有量大幅增长,民众以遗嘱处分其死亡后财产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而现行立法存在某些缺陷,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对遗嘱有效要件展开系统性研究,有利于深化遗嘱继承理论,并为我国修改当前的《继承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另一方面,可以指导被继承人正确的订立遗嘱,更好的保护其个人财产,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遗嘱继承;有效要件;立法完善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相继颁布实施,使我国形成了继承法律体系。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们的私有财产数量少,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比较简单。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数量的增加,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继承法司法解释》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弊端日益显现,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继承法修改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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