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专车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1-31牛梦彤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4期
刘 婧 牛梦彤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北京)
“互联网+”背景下专车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
刘 婧牛梦彤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
7月28日,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这一《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网约车新业态的认可和支持:专车的合法地位获得了明确,今后只要满足条件的私家车都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专车运营,从事“网约车”服务;同时专车和专车平台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被灵活处理。
一、为专车平台定性
《办法》第2条对网约车服务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专车平台、专车驾驶员、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1.专车平台VS专车驾驶员
笔者认为,相比劳务合作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特殊的居间合同关系更能准确形容专车平台与专车驾驶员之间的关系。原因在于:首先专车平台的服务方式与居间合同关系更为相似,专车驾驶员与乘客之间通过专车平台的大数据搜索和匹配进行交易,比如滴滴出行就是将乘客的乘车需求与专车数量和位置信息匹配,将结果共享给专车驾驶员和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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