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的立法初探
2016-01-31肖路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4期
肖 路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的立法初探
肖 路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在传统监管模式下,越来越多的监管问题和难点暴露出来,本文会论证通过行政立法来解决行政监管的范围和限度问题,对行政监管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再就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的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
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电子商务
一、网络交易的概念
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目前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和分类,包括以电子商务平台不同进行的分类、以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的分类以及以电子商务客体所进行的不同的分类。这里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做出狭义与广义这两种不同的分类。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使用数据电讯手段从事的商业活动。这些电子手段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网络,到NII(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现代网络等现代系统。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运行为平台的、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这样去划分,可以更显著的区分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笔者认为,对传统电子商务的定义应作广义的理解,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网络交易仅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二、网络交易行政监管的立法现状
1.国内立法不全面,内容存在缺失
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2000年前后属于保守的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发布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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