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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中异议制度

2016-01-31李柄荃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李柄荃

(10008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 松原)

浅析合同解除中异议制度

李柄荃

(10008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吉林 松原)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意味着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消灭。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该权利,法律同时规定了异议制度。本文从异议权的价值基础、期限、行使方式、行使主体等多角度,对我国合同解除权的异议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在文末提出了异议制度完善构想。

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

一、合同解除异议的概述

(一)价值基础分析

解除权的行使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被终止,这是对既得利益的一种威胁,因此必须加以限制。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即依靠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促使原本的法律效力发生变化。法律之所以规定形成权,也有其必然道理。以合同行为为例,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解除权,则当条件成立的时候,一方就必须接受另一方单方的解除行为,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法律设定了解除异议制度,是为了有效地方式权利人滥用解除权,影响正当的交易活动,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异议权的行使

1.提出主体

合同解除的相对方作为提出主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学术界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与,如果解约请求发出,相对方既不履行解约请求,也不提出异议,此时解约方能否向法院提出确认,而这种确认请求又能否称之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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