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研究——以维权领域为视角

2016-01-31莫鹏飞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
关键词:黄某华硕行为人

莫鹏飞

(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 辽宁 沈阳)

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研究——以维权领域为视角

莫鹏飞

(110034 沈阳师范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 辽宁 沈阳)

敲诈勒索行为在现在经济社会交往中时有发生,并且形式更为多样复杂,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就敲诈勒索行为存在较大定罪分歧,本文通过引入消费者购买劣质电脑索赔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关押这个典型案例,以维权领域为视角,分析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区分。

敲诈勒索罪;犯罪;维权;研究

侵犯财产罪中的敲诈勒索罪因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形式多样,国内关于敲诈勒索罪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难以随时代发展而及时做出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针对敲诈勒索行为存在较大定罪分歧的情况,成为国内法律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一、经典案例导入——消费者购买劣质电脑索赔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关押案

2006年2月9日,当时在某大学就读的大学生黄某,在北京A公司以209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是:P-M 760 2.0G CPU1G内存80G硬盘15.1显示器。黄某回家后即发现电脑出现使用异常,与新人公司联系,然后将电脑送到新人公司由新人公司陪同前往华硕电脑北京分公司进行检测,华硕公司工程师进行检测后告诉黄某,电脑无任何硬件故障,重新安装系统软件之后工作正常了。次日上午华硕公司通知黄某将电脑取回。黄某将电脑取回之后,发现电脑使用仍不正常。2006年2月10日下午黄某再次将该电脑送到华硕北京分公司检测,并要求A公司退货,A公司承诺,如果有硬件故障可以退货,而如果没有硬件故障的话,不能退货。华硕公司对该机进行了检测之后,开具《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华硕工程师告诉黄某,机器没有硬件故障。重新安装软件之后,问题解决了。黄某在华硕工程师的劝说下,将电脑取回。2006年2月10日晚上,黄某发现电脑又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情况而且死机频繁时,向朋友周某求助。周某使用软件检查之后发现该电脑内部原配的P-M 760 2.0 CPU被更换成了工程样品处理器2.13G CPU,而按照英特尔公司相关规定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是不允许使用到最终产品上的。周某还发现,《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上明确注明:升级原2.0G CPU为2.13G CPU。

2006年2月14日-2006年3月7日,黄某等人先后多次与华硕协商谈判,并提出索赔500万美元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平息事端、进入和解程序的交换条件,而如果和解不成,前者将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公告于全国媒体。华硕公司显然不会支付500万美元的赔偿款,并明确拒绝了这个赔偿要求。3月8日下午,黄某再一次向华硕公司要求赔偿,华硕公司法务人员随后报警。随后,黄某被北京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逮捕。2006年5月15日,黄某被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10月7日,检察院向黄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刑不诉「2007]154号)。2008年6月5日,黄某的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的申请。同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11月20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某29197.14元。

二、争议焦点

如果上述案件中消费者以向新闻媒体曝光等对经营者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手段,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的这种行为属于敲诈勒索,那么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度”在哪里?

目前,国内法律界在区分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界线时,其存在两个主要争论:一方面,怎样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非法占有”意图,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是否就可以判断其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实践中大部份维权领域内的案件都存有此类争议,但是为何电脑索赔案中,黄某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另一方面,如何判断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 “要挟”?在上述案件中,黄某采取向媒体曝光对华硕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是否就意味着其对华硕公司的“要挟”。

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争议,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意见:

(1)对于客观要件的认定,一种处理依据是,当消费者提出向新闻媒体曝光或其他影响经营者声誉的方式,并据此向对方提出索赔,那么消费者这种行为就符合法律中“要挟”要件。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其有权采取手段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但是这种维权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向消费者协会提请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于媒体曝光等私力救济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公力救济,可能会对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该认定消费者采取的对经营者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方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另一种处理根据是,在存在消费欺诈的前提下,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只要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都是合法的。那么,即使消费者采取了对经营者不利的维权方式,也不能就认定该行为属于刑法范畴的敲诈勒索行为。

(2)关于主观要件的界定,国内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认为,如果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额高于其实际损失,则就可以认为其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其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商家提出一定的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商品价格的两倍,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当消费者提出远远超过物品价值的索赔数额时,是缺乏法律基础,其意图就是非法占有经营者的公私财物。但是若消费者受到的是人身方面的伤害,则区别对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且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这属于民法权利问题,而不能划入到刑法犯罪范畴当中。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维权过当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其本质是两种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以权利为媒介的人与人间的矛盾冲突,是以权利边界为中介的利益冲突与意志冲突。关于维权领域内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区分,应坚持刑法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一)应当定罪的情形

(1)行为人购买的产品没有质量瑕疵,但行为人采取一定手段让经营者误以为该商品存在瑕疵,行为人以此向媒体曝光、向有关部门投诉及向社会公开或不曝光、不公开等作为条件相要挟,强迫经营者进行赔偿,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购买无瑕疵的商品后,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并将之公布,尔后以替经营者消除不良影响作为条件相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至于其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在两者之间择一重处罚。行为人故意伪造产品质量问题,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索要财物未果的情况下,为报复向媒体曝光虚假信息的,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行为人在购买无瑕疵商品后,谎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索赔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如 “全国首例差评师案”,行为人在购买商品后,以“差评”(对经营者网店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相威胁,索取数额。虽然索取的金额较少,但多次实施的仍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人已经获得合理赔偿后,没有发生新的损害,又以曝光产品质量问题及企业违法事实等相要挟,向经营者强索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修改,行为人获得合理赔偿后,又多次以曝光作为要挟勒索财物,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和生活安宁造成严重骚扰的,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但构成多次敲诈勒索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宜定罪的情形

(1)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维权的过程中,经营者态度蛮横,对合理的赔偿要求置之不理。消费者以向新闻媒体曝光、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等方式要挟经营者支付高额赔偿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消费者以对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相威胁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2)因产品质量瑕疵致使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提出高额索赔要求,即使在索赔过程中态度恶劣手段强硬,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经营者作为过错方负有容忍义务和推动缓和权利冲突的任务。

(3)消费者与经营者私下协商赔偿事宜,因赔偿数额产生争执,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声称要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新闻媒体曝光等措施威胁经营者。经营者产生恐惧心理并主动给予高额赔偿要求其不向媒体曝光,后经营者又以其遭到敲诈而报案的,即使索赔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由于消费者的举报曝光行为具有正当的法律基础,且主观上未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消费者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经营者在于消费者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主动联系消费者进行‘钓鱼式’谈判,声称只要不曝光可以满足对方任何要求并由对方开价,诱使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属于诱发他人犯意的陷害教唆行为,不应对消费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宽处理的情形

(1)行为人在以非法手段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其没有法律基础的无理要求遭到经营者拒绝后,没有继续采取非法手段,而是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具有法律支撑的维权途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媒体公开相关事实的,属于主动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其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但是,符合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成立。

(2)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经营者对消费纠纷的产生具有一定过错,消费者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方式提出高额赔偿,与普通敲诈勒索相比,其造成的危害结果较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公众对于因非理性维权升级为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抱有宽容态度。因此,在定罪和量刑的数额标准上,消费纠纷中的敲诈勒索应当与一般敲诈勒索有所区别,可比照一般标准适当提高。

[1]刘明祥著.《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王作富著.《刑事犯案例丛书(抢夺、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3]周光权著.《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王政勋著.《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8]彭万林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高翼飞.《索赔还是勒索: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六期.

[10]肖本山.《消费纠纷领域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载《法学》,2009年第五期.

[11]于志刚.《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10期.

[12]高翼飞.《如何区别消费纠纷中的“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罪》.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1期.

[13]张太凌.《华硕案女主角黄某被关10月冤狱,获国家赔偿》.载《新京报》,2008年11月21日.

猜你喜欢

黄某华硕行为人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一口唾沫引发互殴: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女子向纠缠示爱男子扔砖头致人死亡 被诉故意伤害罪
偷自家的东西犯法吗
故意伤害罪未遂之否认
黄某的行为是包养情妇还是通奸?
3倍光学变焦拍照旗舰!华硕鹰眼手机发布
论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华硕推台式PC是转型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