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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权益的受损和法律保障

2016-01-31郑文晖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权益用人单位

郑文晖

(355400 中共周宁县委党校 福建 周宁)

论农民工权益的受损和法律保障

郑文晖

(355400 中共周宁县委党校 福建 周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化,城市化的步伐也越来越快,经济迅速发展,大批农民涌进城市,并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于农民工自身和社会的各种原因,导致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因此,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不仅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的基础,更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迫切需要。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弱势群体,是城市化进程的特殊产物。这个庞大的群体以其自身的力量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体制的缺乏,且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明显已远远落后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对农民工的保护问题上,往往缺乏着严重的完善性,争对性,有效性。因此,我国应加紧完善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才能有效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有关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所谓农民工权益,从本质上说,农民工权益是农民工作为公民和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由于受城市社会中存在的固有的制度体系、思想观念等各方面的影响,他们始终得不到城市社会的接纳和认同,处处受到各种“歧视”与“不平等”对待。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他们当中一些人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并得不到有效及时地维护。

(一)现行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的有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一片空白:我国《宪法》中有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还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部门制定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各种规章都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等;以及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中最主要的也被最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在法律效力的角度上看,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具有强大的效力。还有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还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补充说明了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除了这些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我国当前对农民工相关的经济条件、安全、生命健康等的合法权益也有在《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还有针对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保护劳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解决程序等等。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没有切实地深入到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中。

(二)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农民工依然受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约束,也因此而产生了诸多农民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法律保护上的冲突。近年来,国家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户籍制度的改革措施,部分地区也开始推行城乡二元制改革,这些制度虽然放宽了对农民工有关户籍迁移的限制,有允许农民工可以转为城镇或中小城市的户口,但这些规定依然存在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差别,依然不能让“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在城市中处于平等地位,农民工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农民工权益受损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待遇低,且存在着严重的拖欠工资现象

农民工的工资相对于城里人来讲明显要低很多,许多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由于身份关系的不同,在相同的岗位上城镇居民的工资要比农民工高出许多。“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现象普遍存在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了《最低工作规定》各地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但许多用人单位不管农民工技能的高低和劳动强度的差异都统一按最低工资标准而不实行差异对待,而且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在我国许多城市里也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已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2.劳动条件差,技术培训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

当前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在为工人提供的劳动条件方面只顾自己的利益,表现出“能省则省”的态度。他们为了节省开支,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对他们进行安全培训,也不给农民工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相关必要的防护工具,导致农民工职业病频发,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在有些工作中会接触有毒物品,就因为用人单位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与严密,导致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安全与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3.劳动时间长,休息、休假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合法休息权,而当前许多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平均在10个小时左右,每周一天假也得不到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中,用人单位为了赶进度,获取更多利润,不惜延长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连每周的一天假权也被回收剥夺了。农民工的合法休息权被用人单位剥夺的现象严重。

4.社会保险、福利,民主政治和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许多企业都不给农民工投保,而且因为城乡投保制度差异的缘故,许多农民工都不愿意去参保。政治上,由于人在外地及户籍的原因,农民工政治参与度在乡村和城市都呈现边缘化趋向。在教育方面,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劳动者教育和培训权利,而现实中我国的农民工首先是自身的教育得不到保障,他们在为了保证生存的同时,还应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此提高就业能力,然而这些权益均得不到保障;其次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尽管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度都充分考虑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许多城市的主管部门也都在承诺着手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但实际上都收效甚微,许多农民工子女上学依然非常困难。

5.农民工的住宿条件差,生活条件差

由于农民工的工资普遍很低,为了提供自身的生活费外,还有小孩的教育费、生活费,老人的扶养费等一系列开支。他们为了节省开支,只能住在环境条件差,设施设备不齐全,陈旧拥挤而狭窄的廉价低租房里,生活非常俭朴。有些是住在用人单位配备的集体宿舍中,设施也不齐全,人多个人空间也显得相当拥挤与杂乱。目前,我国城市房价普遍偏高,远远超出农民工的支付能力,农民工连租房都成问题,更别谈在城市里购房了。大多农民工只好选择城市郊区旧而破的廉租房,生活条件相当艰苦。

二、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保障体系存在缺失的原因

1.法律制度和相关体制的欠缺

我国目前涉及农民工权益的规则不少,但很少对农民工群体法律地位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我国目前也尚未形成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的欠缺,涉及到农民工劳动特殊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从而导致农民工的权益缺位,权益受损后救济不畅等问题。还有目前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与理论性,缺乏可操作性,这就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限制公民各项权益的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农民工的许多权益上受到诸多限制。

2.执法机关滥用职权或执法不严

在许多农民工权益纠纷案件的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总是将农民工与本城居民区别对待,带有严重的“歧视”思想,再加上如果有些单位予以贿赂,执法机关更偏向于用人单位,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甚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不履行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了,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更加受到“歧视”与不利地位。有的执法人员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算有进行执法的行为,大多也都是执法不严,或者不了了之,执法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执法机关往往都是在农民工被侵权事件发生后才来执法,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无法减少农民工侵权事件的发生。

3.司法救济存在滞后性

司法救济体制是农民工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第47条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可第48规定劳动者对仲裁不服可以在规定日期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目前这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对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存在诸多弊端,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需求,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

(二)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人单位所设置的陷阱。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的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考虑自己无权无势,不敢维护自身权益;更有些农民工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制观念淡薄,在维权中因证据不足求助无门,往往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和极端手段维权,极易造成社会危害。

2.受教育程度低

农民工长期在农村中生活,农村的教育资源缺乏,教育水平低下落后,再加上贫穷,大多没有受过高教育,有的甚至没有受过教育。因此,对于高技术,高学问的尖端工作,农民工都无法参与,而只能从事体力活。由于文化水平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低,在权益受损害时不懂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对农民工的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管理混乱的原因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他们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也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不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社保等,致使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得福利。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三、对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处理建议

农民工的权益在许多方面都得不到保障甚至屡遭侵害,这已严重阻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目标的实现,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社会政策问题,也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桩严肃任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监督,完善执法措施并加强力度,加强相关立法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断遭受侵犯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监督执法的劳动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和执法力度,对违法事件,该查处的查处,该曝光的曝光,决不能姑息手软。特别要针对那些不按法律办事的用人单位,加强监督力度,加强处罚力度,切实做到违法必究,起到相应的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多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同时还应当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加权威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利。劳动监察作为政府唯一的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给予其有效和权威的执法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劳动监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如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反就业歧视法》、《工资支付条例》,将农民工的各项权利更明确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有法可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

(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保证农民工的案件及时得到解决

司法救济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保障体系,因此完善司法救济,至关重要。

首先,应搭建法律援助平台,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财力和人力支持,使得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需要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并简化援助手续,做到及时受理,有效解决,同时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免费为他们服务;第二,鼓励社会建立公益援助平台,建立慈善团体,募集慈善基金以辅助政府援助农民工。

其次,完善劳动裁判体系,建立统一的裁判体系,加快建立快捷、便民、简约和实效的劳动裁判制度及劳动裁判法庭。第一,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建立专门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第二,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取消仲裁制度。简化并明确解决程序,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第三,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举证责任。

(三)继续深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虽已推行户籍改革制度,但依然存在许多限制和许多问题。因此,对于户籍制度不仅要改革还要创新,除弊兴利,推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新户籍制度。将公民迁徙自由权纳入我国《宪法》中,使公民真正实现平等的权利。并制定相关《户籍法》,推出相对科学的更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户籍管理政策措施,推动户籍管理的法律化。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彻底打破城乡壁垒,从而彻底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此外,还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并注重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体系,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

(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由于农民工权益受损往往发生在工作中,劳动执法机关具有滞后性,因此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加强工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修订现行《农民工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推动专门的农民工协会的组建。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农民工协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职责与权利。农民工协会主要由政府提供帮助,由当地政府拨款,农民工自己出一点,用人单位也按照农民工工资比例出一点。这样,农民工协会甚至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住房问题,子女教育等问题的帮助。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高。再次,应当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使农民工维权成为全社会的统一行动。国家应积极介入并引导农民工维权工作,从规范用工和劳动力市场、行业用工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到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作用等方面,制定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起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体系和机制。

(五)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防范的法律意识

针对农民工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国家应将农民工的教育法制化、义务化,制定《农民工受教育条例》。首先,大力鼓励农民工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培训渠道,规定学习费用由当地政府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并大力扩宽宣传教育覆盖面。同时,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严格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其次,加强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扩宽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并加强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工作,有针对性的选择农民工集中的地方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其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权的正当手段及法律援助、各种司法救济渠道等相关法律知识。使他们在进行工作时懂得用法律行事,在权益受损时如何正确地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构建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就必须切实保障好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工问题已严重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切实深入到他们当中去,加强相关立法和制度的科学改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制。另外,还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加强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营造一个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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