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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分析

2016-01-31陈莹静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0期
关键词:执法权反垄断法反垄断

陈莹静

(102249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分析

陈莹静

(102249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山寨大国”的称号一直与我国发展连接紧密,这一现象的出现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漠视与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但事实上我国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我国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为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在该领域少有法律实践,这就使得我国当下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依旧极为严重,为此本文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相关发展。

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在我国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一内容对我国《反垄断法》的态度进行了具体阐述,但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对该法律便少有实践,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并不能较好的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做出规定,这就使得我国当下的产权反垄断领域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一)执法指南欠缺

在我国当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中,执法机关缺乏具体的执法指南,使得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较难顺利展开。具体来说,如果想要进行较好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就必须对行为人的执法预期进行明确、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予以细化,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各行业不会因知识产权问题陷入发展泥潭。而为了将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限制在激励创新的范围内,当下很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对执法指南涉嫌滥用行为的类别,划分了不同的评判原则,这种划分本身具有明确与实用的特点,而这方面正是我国当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所存在的问题[1]。

(二)执法机构不明

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中,负责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机构的不明,同样影响着这一工作的顺利展开。具体来说,由于我国当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工作存在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两种机构,而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家同时具备着之法全力,这就使得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滥用案件中,企业很难找到真正能够解决问题得部门,而各部门也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最终大大影响问题的解决效率与解决质量。此外,我国现存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执法机构在分工中也存在着不明确的问题,这就造成了具体执法过程中具体行为管辖争议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工作。

(三)反垄断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

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中,《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反垄断制度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为了能够较好的对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反垄断规制与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冲突进行详细论述,笔者从权利的特性、行使以及范围对二者进行了对比。从二者的权利的特性来看,知识产权天生具有实行垄断的便利性与倾向,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反垄断规制呈现天生对立状态;而从二者的权力行使来看,知识产权的滥用就会使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制度产生冲突;而从二者的权利范围来看,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范围尚不明确,这就造成了二者在价值目标上很容易产生冲突[2]。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执法权

为了能够较好的解决我国当下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需要设法明确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执法权,这样才能够切实解决我国当下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执法机构不明确的问题。具体来说,这一工作需要国家明确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局以及国家发改委的具体任务,最好能够将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执法权统一到其中一个部门下,这样才能够保证《反垄断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证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知识产权滥用标准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执法指南欠缺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就需要通过设法明确知识产权的滥用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的规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形成专业的评判标准与评估手段,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实践中也需要严格坚持效果分析原则,以此较好的辨别行为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3]。

(三)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执法权

上文中我们提到了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反垄断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得问题,而为了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就必须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的执法权进行明确。由于我国当下反垄断法的权威性与对立性较差,所以为了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较好展开,我国政府就必须对反垄断规制的执法权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在加强该工作专业性的同时保证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较好规制[4]。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我国经济竞争力与技术创新的提高将起到极为不俗的推动效果,为此我国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与执法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控制在积极的范围内。

[1]张波.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实证分析[J].知识产权,2006,04:50-56.

[2]郑友德,胡章怡.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J].法学评论,2006,06:69-76.

[3]肖黎明,谢冠斌.从德先诉索尼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J].电子知识产权,2007,08:47-50.

[4]陈妙英.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J].特区经济,2007,07:2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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