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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认定(定性)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016-01-30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6年7期
关键词:定性行政处罚执法人员

程 双

(重庆市垫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 408300)

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认定(定性)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程 双

(重庆市垫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重庆 408300)

在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办案中,如何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前提。定性准确,就能对违法行为给予正确的处罚,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如果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甚至行政处罚会被行政复议撤销、变更和行政诉讼败诉等。笔者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多年,深知部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妨碍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公平、公正查处,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对违法行为的错误定性,引导执法人员正确定性违法行为,这是摆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树立动监执法新形象、实现依法治牧的迫切需要。本文试从如何定性违法行为入手,深入剖析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定性中的常见问题,借以抛砖引玉,促进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1 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定性相关概念

1.1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定性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本文所称违法行为指一般违法行为。

只有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并且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之一。

违法行为定性,是指在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因为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或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如何准确定性违法行为

⑴准确定性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就是执法人员必须充分熟悉、掌握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者对本部门执行的《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不熟悉,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就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就不能落到实处。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者必须经常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脑中有法、手中有法,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⑵违法行为定性的一般方法

在充分调查了解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即采用法律条款中的定性表述。一般情况下前后对应,前面有禁止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的规定,后面有违反这一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案由中的“违法行为定性”一般在前面找。但特殊情况只有后面有罚则,案由中的“违法行为定性”可直接在罚条中找。

2 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定性中的常见问题

2.1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违法事实不相符合

有的执法人员未能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动物防疫法律相关知识,在对行为人违法事实不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只根据事物的表象,盲目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导致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如在市场上督查到经营的猪肉颜色不正常,现场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定性为“经营病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而在整个案件调查中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营的猪肉是病死猪肉,从而错误定性与违法事实不符的违法行为。

2.2用习惯用语来定性违法行为

有的执法人员用日常习惯用语来定性违法行为,从而造成定性错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罚”,习惯用语不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因此使用习惯用语来定性是对违法行为的错误认定。这是基层执法人员在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最常见的问题之一。这与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有关,一个(种)违法行为往往触犯多个法律条文,构成多个违法行为,形成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用习惯用语对违法行为进行错误定性常见的有以下四种类型。

⑴口语方言型。执法人员不使用“法言法语”而用日常口语或地方方言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对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定性中最常见的问题。如根据工商市场管理猪肉实行“双章双证”制度规定,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在市场上销售无‘双章双证猪肉’”案或“在市场上销售‘白板猪肉’”案。

⑵包罗万象型。包罗万象地将多个违法行为同时定性并书写在执法案卷中的案由中,这也是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定性中的常见问题之一。很多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一种违法行为往往牵涉数种违法事实。如加工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中就可能有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生猪的行为,还可能包含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猪肉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后书写案由时就容易将多种行为累加在一起,将此类违法行为定性为“运输、屠宰、经营病死动物”案、“生产、加工病死动物产品”案、“经营、贮藏病死动物产品”案等。常见的还有:将“经营(屠宰、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

⑶表述不清型。在对违法行为定性时,不能准确表述违法行为,或模棱两可,或过于笼统,导致定性错误。例如:定性为“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案的违法行为,就无法明确违法经营的是“病死动物”还是“死因不明动物”;常见的对违法行为表述不清的问题还有:“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案、“违法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案、“不按规定处置经疫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 案、“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 案、“未办理审批手续从省外引入种用、乳用动物” 案等,这些均属对违法行为含糊不清的错误定性。

2.3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前后不一致

有的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做事马虎,随意性大,在案件的调查处理中,其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前后不一致,即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不一致。如立案中将违法行为定性为“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案,在案件处理中又定性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安;在立案时定性为“运输病死动物”案,后又在行政处罚中定性为“经营病死动物”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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