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屠宰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2016-01-29陈东来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8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河北石家庄050053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8期
陈 柳,陈东来(.海南大学,海南海口 5708;.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河北石家庄 050053)
关于屠宰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陈柳1,陈东来2
(1.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228;2.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河北石家庄05005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公布至今将近十年来,国务院仅于2016年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将屠宰监管的主体由“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他内容未作修改。本文就屠宰场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制度、增加管理客体、延伸监管环节等内容进行论述,提出了减少规划的计划成分,将双许可制度改为单许可制度,增加牛羊禽屠宰的管理,不再实行分段监管等建议。
屠宰;立法;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于2008年5月25日公布,同年8月1日施行。该《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要求,修订取消了屠宰许可证作为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将屠宰监管的主体由“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其他内容未作修订。随着形势的发展,市场经济日益成熟,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十三五”以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步伐加大,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调节构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成为农村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集中产业园区建设更加迫切,供给侧结构改革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调整。因此,《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修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