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2016-01-29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8期
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问与答】12016年第7期解答的问题:1.在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中,已经对假兽药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该假兽药还需要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吗?2.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同一物品、场所等检查(勘验)数次吗?3.对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还需要进行处罚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6年第7期第98页。
1.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的,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予以见证现场检查过程。
2.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可以简写为《动物防疫法》吗?
答:不可以。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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