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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的权利配置及其法律选择
——基于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充分保障

2016-01-28刘铁光张路路

体育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传播者比赛体育

刘铁光,张路路



体育赛事的权利配置及其法律选择
——基于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充分保障

刘铁光1,2,张路路1

现行立法所存在的体育赛事权利配置问题,使体育赛事产业未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为充分保障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应在体育赛事产业的现场比赛阶段与传播阶段分别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与体育赛事传播者为基础配置权利。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具有对门票、广告以及传播的专有权利,而体育赛事传播者应对传播体育赛事的信号以及传播形成成果享有专有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配置体育赛事组织者权与体育赛事传播者权存在逻辑体系上的障碍且不能为体育赛事产业提供充分保障,理应将两种权利的配置回归本源,在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规定该两种权利,明确该两种权利的内容、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侵权的例外。

体育赛事产业;体育赛事组织者权;体育赛事传播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体育赛事产业是体育产业的核心内容之一。正如论者所言,体育赛事是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文化活动,它不仅能在文化层面上体现城市精神,产生城市凝聚力,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能在经济层面上推动城市国民经济的增长,提升城市竞争力[1]。有学者在比较美国、英国以及中国部分省(市)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现状之后指出,全球体育赛事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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