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油污损害赔偿的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探析*1
2016-01-24刘长霞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船舶
刘长霞
(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48)
基于油污损害赔偿的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探析*1
刘长霞
(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48)
摘要:海上钻井平台与船舶存在客观上的差异,不宜将两者等同。在法律属性的界定上,应保持海上钻井平台的独立性,以避免相关争议的继续并引发其他事项争议。但在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内,将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参照船舶油污损害处理,在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钻井平台;油污损害;法律属性;船舶
当前,全球石油产量的30%通过海上钻井平台开发而来,海洋已经成为世界石油产量增长的重要源泉。我国管辖海域储存有大量石油资源,近年来,我国沿海近岸实际开采油田30多处,中国海油在中国海域油气产量连续五年达到5000万吨油当量,未来这一数量还将持续增加。*参见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cnooc.com.cn/。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油污损害风险。2011年,我国发生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对渤海湾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这也是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第一起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油污损害索赔困难重重,至今仍在持续当中。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发生后,在处理相关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中,首要解决的便是法律适用问题,而对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定性不同,会直接导致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不同,进而直接影响到油污损害赔偿处理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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