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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中北极5国的“领导者”地位*1

2016-01-24邹磊磊黄硕琳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邹磊磊 黄硕琳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上海 201306)

试论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中北极5国的“领导者”地位*1

邹磊磊黄硕琳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上海 201306)

摘要:2014年北极5国以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领导者”的姿态在其联盟会议上达成北冰洋公海渔业临时措施协议,并着力向国际社会推广该协议。北极5国在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方面表现的“领导者”姿态由来已久,同时排斥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管理机制的构建,其单边主义行为的形成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本论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鱼类种群协定》为视角,论述北极5国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领导者”地位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的应对。

关键词:北极5国;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领导者;临时措施;合法性

基于“陆地包围海洋”的地理特点,北冰洋大部分海域处于北冰洋沿岸5国(加拿大、美国、俄罗斯、挪威、丹麦(格陵兰),通常称为“北极5国”)管辖之下,也意味着大部分的北冰洋渔业受北极5国管辖。虽然在北冰洋边缘海存在世界著名渔场,由于经年海冰,北冰洋中央海域还未出现商业渔业,但2012年夏季,北冰洋中央海域40%的海冰融化,意味着气候变化使该区域未来可能成为适宜的鱼类栖息地。[1][2][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制度,北冰洋公海位于北冰洋中央海域。

由于共同的地缘优势及政治经济利益目标,北极5国逐渐形成北极“联盟”,并于2008年首次联盟会议后发布“伊卢利萨特宣言”,向国际社会宣称其北冰洋管理领导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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