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重新厘定
——基于一起离婚案件的分析
2016-01-23刘慧兰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刘慧兰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法律系, 山西 太原 030031)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重新厘定
——基于一起离婚案件的分析
刘慧兰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法律系, 山西 太原 030031)
摘要:《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利益, 也缓和了赠与关系中义务的片面性, 尤其是对保护赠与人而言, 该制度的设立功不可没。 然而, 实践中一起离婚案件却折射出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立法的瑕疵以及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彩礼返回问题规制的漏洞, 应着重完善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约束机制和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机制, 从而保护受赠人, 尤其是在彩礼赠与中受赠人的利益。
关键词: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彩礼返还
罗马法在法律史上的最大贡献就是为民法的精髓和渊源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因为它孕育了私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尊重、 契约自由、 过失责任。[1]这种思想和精神最终被欧洲近代民法所创立, 最终形成了民法的三大支柱。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3条确立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4条“三位一体”平等保护理念的确立, 即“国家、 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私有财产的保护最终深入人心, 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而不再仅仅是资本主义民法的专利。 本文通过对一起实务案例的探析, 重新审视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 以期为该制度在我国新形势下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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