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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思考
——云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调研

2016-01-23毛必田

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2016年4期
关键词:云和县经营权农村土地

毛必田

(浙江省云和县农村经济管理服务总站,浙江云和 323600)

1 云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现状

1.1 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

全县170个村经济合作社,涉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24 817户,承包耕地面积 4 325.07hm2。截至2014年底,全县涉及土地流转农户16 276户,占承包户数的65.6%,流转面积2 043.27hm2,流转率达47.2%。

1.1.1 按流入对象划分。农户之间流转的1 023.13hm2,占50.1%;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436.53hm2,占21.4%;流向家庭农场等主体的527.73hm2,占25.8%;流向其他企业的55.87hm2,占2.73%。

1.1.2 按流转方式划分。出租的1 230.87hm2,占60.2%;转包的97.53hm2,占4.77%;转让的4.67hm2,占0.23%;互换入股等其他形式的710.2hm2,占34.8%。

1.1.3 按申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划分。已有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22本,面积197.07hm2,占9.64%,涉及农户600多户,其他的均未申领。

1.2 流转工作组织建设

一是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2014年1月,我县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将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改造提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并建立了服务平台;二是结合云和县扶贫改革试验工作建立了由政府注资伍仟万元的兴农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等产权融资提供担保;三是在各乡镇(街道)、村级建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

1.3 相关政策

2009年,云和县出台了《云和县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3号),2011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委办〔2011〕96号),明确了对流出土地农户、乡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扶持规定;2014年,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流转出台了《云和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104号)。

2 云和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够健全,削弱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县、乡镇(街道)、村虽建立相关的机构,但由于这些机构的人员配备没有引起组织的重视,大多是名存实亡,有个别虽设置了工作岗位人员,但因其他兼职较多,无力从事流转工作及进行指导和管理,影响了云和县的土地流转工作。2014年建立了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只不过是给了一个组织名号而已,还是挂在县农业局农经站下面,也没有给编制,在需要其他部门协调的情况下很难开展工作。

2.2 农户对流转价格的期望值较高,加重了流入方经营主体的流转成本,连片流转难度增大

随着政府扶持农业政策利好的触动,农户土地流转动机发生变化,对流转价格的期望值提高,使流入方经营主体不敢加大投入,影响了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等流转目标的实现。早期,土地经营权不仅没有收益,反而成为一种负担,农户为完成农业税上缴任务或避免土地抛荒受罚,自己不耕种时会把耕地无偿甚至倒贴给那些愿意耕种的人,而现在是农业税取消了、耕地的非农非粮化和抛荒没人管了,还加上政府的多项支农扶持补助政策,耕地流不流转已无关紧要了,谁想来流转不达到我的要求我就不流转,特别是想要整片流转的,有部分人会认为流入方会从政府扶持政策中得到优惠,而不考虑流入方的投入和承受能力而漫天要价、出难题,导致拟流转目标流产,已经流转的也会被逼提前放弃流转经营。如云和县有一个水果专业合作社流转的约13.33hm2土地,从2002年时的每年200kg/667m2干稻谷上调至现在的每年350kg/667m2,而且每百斤的单价是按市场价计算的,2015年约为1 500元/667m2,有个别农户还要在2016年前后到期后不再给他们经营,大大超出了合作社的预期和承受能力,迫使他们无法继续连片流转而放弃经营,十几年的基础投入将是毁灭性的损失,合作社近200万元投入和政府110多万元的财政扶持终将成为泡影。同样,还有一个蔬菜专业合作社,2010年11月流转期为15年的130多亩土地,因个别农户为了增加流转收入要提高流转租金,或提前收回转作锯板厂等非农化流转以增加流转收入等因素,不能连片经营而不敢再投入,也可能会提前退租放弃经营,300多万元(其中政府财政扶持约100万元)的基础设施投入和所谓的保障性蔬菜基地也将毁于一旦,给政府和合作社造成极大损失。

2.3 流出方中途毁约,给流入方造成不可估量损失,阻碍了土地转流的健康发展

因承包经营权有年度限制规定和流转期内合法权益保障有难度、毁约事件常有发生等因素,导致流入方经营主体不敢加大投入,影响产业效益,而难以提高流转价格。另外,我县大部分的流转双方为图省事,流转合同(协议)都是土地承包农户直接与流入方签订的,很少使用规范的合同格式,合约要件不齐,为日后的合同执行留下隐患。

[1]王文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策思考[J].农村工作通讯,2009,(2):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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