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6-01-21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上半月 2016年1期
王登山+律师
问题
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却以返还原物为由主张交付房屋,法律是否支持?
2013年年初,某开发商将包头市某住宅楼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承包人施工历经两年,于2015年年初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发包人不仅拖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且在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主动起诉称:房屋为其所有,要求承包人返还原物、腾退房屋,起诉案由定为:返还原物纠纷。请问: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却以返还原物为由,要求承包人交付房屋,法律是否支持?
律师观点:
1.发包人故意回避双方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却以主张房屋的物权为由,要求承包人腾退房屋,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返还原物纠纷属于物权纠纷的范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物权法》;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客观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除此之外,无任何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双方争议的房屋,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创造的劳动成果,那么,双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自然适用《合同法》及其法律法规,非适用《物权法》。
现发包人故意回避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主张房屋物权为其所有、要求承包人腾退房屋,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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