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酒”考释
2016-01-21刘洪波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林 可,刘洪波(东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内法酒”考释
林 可,刘洪波
(东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摘 要:宋代学者所谓的“内法酒”绝非“内”之法酒,实乃“内法”之酒。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可能还隐藏着古人对这个词语的误判。
关键词:法酒;内法酒;重叠;汉语省略
目前,国内对“法酒”的研究十分稀少,对“内法酒”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汉语大词典》曾对“内法酒”一词作出了“按宫廷规定的方法酿造的酒”②见《汉语大词典》第1卷第1004页。这样的释义,是第一种解释。后有学者对“内法酒”一词的语义结构进行重新检讨,认定“内法酒”乃“内”之法酒,这是第二种解释。但“内法酒”的真面目究竟是什么?至今尚无定论。笔者拟从现存史料的考辨入手,对“内法酒”一词的含义和语义结构进行考释,力求厘清“内法酒”本来的面貌。
一、关于“法酒”
(一)“法酒”之“法”合乎礼法
“法酒”一词,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文献材料,最早出现于《史记》。《史记》载:“至礼毕,复置法酒。诸侍坐殿上皆伏抑首,以尊卑次起上寿。觞九行,谒者言‘罢酒’。”[1]1107司马贞对于此处的“法酒”进行索隐,引姚氏之语:“进止有礼也。古人饮酒不过三爵,君臣百拜,终日宴不为乱也。”[1]1107故此处的“法酒”当指朝廷举行盛大典礼时所专配的酒,并且其使用是合乎礼法的。③关于“合乎礼法”这一点,唐人颜师古在《汉书》卷四十三对“至礼毕,尽伏,置法酒”作注云:“法酒者,犹言礼酌,谓不饮之至醉。”又,宋人刘攽作注云:“谓朝毕,以法置酒也。”按:这两个说法跟司马贞索隐引姚氏之语所持的观点基本相同,都认为法酒之使用要“合乎礼法”,不能“饮之至醉”,故“不为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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