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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浅谈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FRAND原则

2016-01-19

中国有色金属 2016年7期
关键词:标准企业

FRAND原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用于对组织成员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的一种限制原则,我国的法院能否直接以其作为判决依据?通过本文中举例案例的审理判决,中国的企业应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

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为公司提起的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 Group,以下简称“IDC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案做出判决,判定IDC公司构成垄断,同时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人民币,其中,在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的确定上,华为公司的胜诉为其省下了数亿美元的成本。该案被喻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广东省高院也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适用FRAND原则直接确定许可费率的法院。

此事可追溯到2008年11月,诉讼的一方是IDC公司,其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一直到3G/4G时代的许多核心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而诉讼的另一方华为公司要生产符合标准的手机等通信设备,就必须要使用到IDC公司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并要向对方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当时,当事的双方已经就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进行了多轮的谈判,IDC公司甚至在2012年对华为公司发出过最后“通牒”,要求其从2009年到2016年按销售量确定支付2%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率。然而,IDC公司在对外进行专利许可时采取了多重标准,其许可给苹果公司的许可费率仅为0.0187%。通过多轮谈判,华为公司根本无法与IDC公司达成协议,反而还被IDC公司起诉到美国法院。于是,华为公司采用向中国的法院状告IDC公司的策略进行反击,诉求为:要求由中国的法院按照FRAND原则来确定两者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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