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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休闲不应惹争端——解决城市广场舞噪音问题的拙见

2016-01-19

体育师友 2015年1期
关键词:休闲扰民广场舞

□ 张 瑶

体育休闲不应惹争端
——解决城市广场舞噪音问题的拙见

□ 张 瑶

摘 要:应对当今城市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分析出噪音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舞者沉溺于音乐中过于“忘我”亦“忘他”;体育休闲空间的缺失;政府机关执法不易;周边居民“以噪制噪”深化噪音矛盾。同时,给出了解决城市广场舞噪音问题的建议:政府引导,合理规划跳广场舞的时间和空间;严格管理,确保音量符合标准;广泛宣传,提高习舞者素质,使其文明习舞;多方协调,共同制定环境公约;科研创新,有效利用先进扩音设备。

关键词:休闲;广场舞;噪音;扰民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不断提升,人们的休闲生活愈加的丰富多彩。广场舞是人们在闲暇时间以集体舞为主体的,在公共场所多人参与的,以娱乐身心和锻炼身体为目的的,非专业性的舞蹈活动。

近年来,随着广场舞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受到国人的关注,同时也出现许多用高音喇叭反击、从高空掷物、在空地装满车位锁等对抗广场舞的现象。这些表达不满与反抗的方式虽有些并不可取,但从中也体现了部分市民及相关部门对待广场舞噪音问题的决心与无奈。广场舞能够受到广大舞者的追崇,说明它的存在是有其一定的价值的。本文探讨了广场舞噪音问题产生的原因,希望通过研究缓解广场舞噪音问题所产生的矛盾,使舞者舞的尽兴,让其他市民享受自己的休闲生活而不再受广场舞噪音的侵害。

一、休闲时代背景下广场舞的兴起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闲”是同“社会生产力”密切相关的事物。“生产力”是人类社会的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同时也为人们带来越来越多的闲暇时间。[1]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膳食结构也因此发生变化,人们从食物中摄入的热量越来越多,热量的过多摄入导致越来越多的现代人患上了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肥胖症等现代文明病。因此,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闲暇时间,人们开始选择利用体育休闲的方式,在满足精神娱乐的同时缓解现代生活方式所导致的健康问题。广场舞具有低门槛、简单易学的特点,对场地、器材等要求又不高,同时,集体共舞又符合部分国人爱热闹的心理,广场舞就此得到兴起与发展。

二、广场舞噪音问题产生的原因

舞蹈与音乐的关系密切,舞蹈有形无声,而音乐有声无形,舞蹈与音乐的结合不仅营造了视觉与听觉多重感官相结合的饕餮盛宴,更是给舞者与观舞者更深一层的感情的冲击。广场舞的音乐,却像一把双刃剑,在为舞者造福的同时,却成为部分市民心头挥之不去的阴霾。我们将广场舞噪音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舞者沉溺于音乐中“忘我”亦“忘他”

广场舞作为舞蹈家族中的一员,对音乐的依赖同样不言而喻。广场舞的音乐既包含律动明显、节奏感强的歌曲,也有抒情柔缓的乐曲。广场舞音乐的存在不仅可以依靠其鲜明的节奏帮助协调引领舞步,更是烘托舞蹈氛围,表达舞蹈个性情感的载体。众多广场舞者为更好地融入音乐声中,他们将音量调高,在激昂的音乐声中起舞,释放压力、享受激情、感受活力。沉溺于其中的他们没有想到高分贝的音乐有可能打扰到其他人的休闲生活,也忘记了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是没有权利剥夺他人享受宁静生活环境的权利。

(二)体育休闲空间的缺失

广场舞的活动多为自发组织的。城市居民的活动空间比较少,平时晚上不可能去很远的地方,只能在居住区周边的公共空间进行娱乐休闲活动。而周边的空间又无法满足健身者的需求,从而引发了居民与广场舞者之间的矛盾。[2]另一方面,在仅有的休闲空间内还经常会出现同一片空地上,几支舞蹈队共同跳舞的情况。因为配乐不同,所以都各自将自家音量调高,舞者与舞者之间也因噪音问题产生矛盾。

(三)政府机关执法不易

在我国,关于城市噪声并非无法可依,标准有《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其中规定居民住宅等,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相关的法律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甚至直接到法院起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噪声污染往往被定义为生活纠纷,即使有法律规定,面对人多势众的侵权主体,执法人员也多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施害者进行劝导和说服。

(四)周边居民“以噪制噪”深化噪音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噪音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都有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及处罚的法律规定。如果自己的生活环境因广场舞噪音而影响,理应享受法律保护,被侵害人可以通过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相当一部分受噪音侵害的居民,用高音喇叭还击等以暴制暴的过激方式,不仅解决不了噪音问题,还会更一步地激化和升级噪音带来的矛盾。

三、缓解广场舞噪音矛盾的建议

(一) 政府引导,合理规划时间空间

政府可以采取引导的方式,针对性地将时间与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划分,尽最大的能力降低广场舞噪音造成的矛盾。

1. 在时间方面,可以采取倡导性的方式,引导居民在早晨或晚上给予广场舞者固定的时间习舞。亦可出台相关规定,在晚间22点至凌晨6点间禁止使用乐器和扬声设备,若违反规定,执法部门可以罚款和没收播放工具。

2. 在我国现有的体育休闲空间的大环境下,可以采用以下的方式,对广场舞的噪音问题进行干预:

(1)根据情况,对习舞区域进行合理划分。

在广场舞的噪音问题中,政府应首先起到组织、协调、规划的作用。在小区周边规划出适合广场舞的场地,组织舞者在其中进行广场舞。同时,协调好参与其他休闲活动的居民与广场舞者、以及各个舞蹈队之间关于公共场地使用的问题。

(2)居民区周边搭隔音墙。

广场舞队伍所选择的场地,多为居民区旁的空地,由于居民居住的楼房基本都是围在空地周边,这样从结构上就形成了类似音箱的筒状结构。广场舞者所使用的音乐,通过这样的筒状结构建筑群的作用,音量反而会被放大,从而形成扰民的噪音。所以,可在居民区与空地之间适当的位置搭建隔音墙,在空间上阻断广场舞音乐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广场舞进体育馆。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10万人的运动场地数量只有65.8个,而日本和欧洲发达国家都在200个以上,截至2010年底,中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2平方米。2012年年底发布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规定,到2015年,中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将达到1.5平方米以上。尽管人均体育场地如此有限,政府更应该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上充分考虑群众体育的需求,尽量为群众体育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体育资源。在我国,许多高等院校、甚至中小学都拥有配置相当不错的体育场馆。而部分场馆,尤其是中小学的体育馆在非上课时间大部分都是闲置的。政府应充分考虑群众体育的需求,与校方协商,充分利用起这些被闲置的场所,将广场舞请进体育馆内。如此,既充分利用了我国现有的体育资源,又降低了广场舞扰民的机率。

(二)严格管理,确保音量符合标准

一般住宅的噪音标准,白天为55分贝以下(相当于小声说话的音量),夜间(晚上10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为45分贝以下(相当于下小雨的音量),这是可以忍耐的“忍受限度”。[3]相关部门应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噪音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及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已经造成噪声污染的相关群体及个人进行管理。并抽调相关部门对广场舞音乐或其他在公共场合播放的声音音量进行不定时的检测,确保在公共场所的声音音量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音标准。

(三)多方协调,共同制定环境公约

对于那些处于政府行政干预盲点里的噪音问题,就可通过社区内部一些自治机构(包括居委会、业委会等)进行多方的协调。通过社区发挥其媒介作用,组织居民代表、各个舞蹈队代表等进行会谈,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噪音问题的方式,联合各方签订广场舞公约,规定各舞蹈队习舞的时间、地点与音量,共同商榷、制定出被大家认可的环境公约,并充分发挥社区所持有的监管权力,确保公约能够顺利执行。

(四)广泛宣传,提高素质文明健身

广大的新闻媒体和主流的传播媒体以及政府、社区内部的自治机构和各广场舞队的领头人都应该主动承担起广泛宣传文明健身的重任,使广场舞者以及其他进行体育休闲的队伍能在健身过程中提高的不仅仅是自己的身体素质,更是一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道德情操。

(五)科研创新,有效利用先进设备

1. 切断噪音源

利用一些先进的高科技产品,可以从广场舞噪音的源头来解决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问题。例如:让广场舞者带无线耳机,从而能使广场舞队伍进行“安静的跳舞”。又例如,复旦大学工程科学系教授马建敏发明的一种有源定向扬声器,能够把声波控制在特定区域内,在这个区域内的声波很强,而出了这个区域,声波就会很弱,甚至没有。[4]

2. 平民化的噪音监控设备的使用

国家对于噪音的时段和音量都有明确的界定,可是,一方面普通居民对此不了解,另一方面也缺少测音设备来自我约束。如果有这样的一系列即时测量音量的设备或软件,舞者就可以利用这些软件或设备,便捷地将音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总之,国家应鼓励科研创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研发出适合广场舞习练者的低廉、高效的相关产品,以高科技来解决广场舞的噪音问题。

参考文献:

[1]颉霖.城市化背景下武术休闲方式研究[D].甘肃: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08:18.

[2]袁机防,陈建国.从广场舞扰民看城市体育休闲公共空间的缺失[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O14,48(9):34-38.

[3]王爱群.论侵害生活环境权的法律救济[J].探索与争鸣,2014,(06):80-83.

[4]平萍.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有望解决[N]. 中国体育报,2014-4-29(1).

[5]梁海燕.广场舞噪音必须“管”起来[N]. 苏州日报,2014-1-11(A3).

(南京体育学院研究生部,江苏 南京 210014)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5.01.02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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